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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3-06-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212 证券简称:赛伍技术 公告编号:2023-038

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2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5月18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1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对12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50,300股按照17.165元/股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50,300股限制性股票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1.25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以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440,299,036股,扣除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250,300股后的股数,即以440,048,736股为基数,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55,006,092.00元(含税)。公司本次不进行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不会使公司流通股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440,048,736×0.125÷440,299,036≈0.1249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249)÷(1+0)=前收盘价格-0.1249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A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苏州高新区泛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苏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苏州赛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持有人的A股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公司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暂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待该类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股权激励限售股个人的股息红利税,参照前述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税相关规定处理。

(3)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125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动机制试点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125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25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秘办

联系电话:0512-82878808

特此公告。

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