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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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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区、新加坡
操纵证券市场
民事赔偿责任实践

2023-06-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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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地区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实践

1.立法概况

我国香港地区的《证券及期货条例》于2003年4月1日生效,并于2021年修订,设置了较有特色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双重民事及刑事法律制度。该条例扩展了先前有关市场操纵及有关证券及期货的虚假或误导性资料披露的法律。根据该条例,市场失当行为包括操控价格的行为 ,适格投资者可通过刑事起诉、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 、民事诉讼及行政处分等四种方式对惩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但目前我国香港地区仍主要依据行政和刑事两方面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进行惩处,并无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例。

2.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损失认定的关键要素

(1)适格原告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8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任何人因某市场失当行为蒙受金钱损失,可向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从事操纵行为人请求支付损害赔偿,但前提必须该赔偿是“公平、公正和合理”。此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81条第(11)款规定,民事赔偿并不影响、限制或减免任何人根据普通法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则而获授予的权利或可招致的法律责任。因此,适格原告还可以提出侵权法下的赔偿诉讼。

(2)因果关系认定

我国香港地区的市场操纵案件,其因果关系及举证责任认定一般均适用《证据条例》及判例法所总结的证据规则。并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81条第(7)款,针对民事诉讼中提出的证据,作特别规定。在民事和刑事程序中,除非法律明确作出责任倒置的规定(如相对委托行为),分别由审裁处提控官或控方举证证明其具有违法犯罪意图。只要当事人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能够证明对方的行为属于市场失当行为且该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即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

(3)损失及计算方法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52条第(3)(c)款,市场失当行为的研讯程序中,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应就操纵行为获取的利润或避免的损失的金额作出裁定,但未明确具体的计算方式。

二、新加坡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实践

新加坡主要在《证券与期货法》中规范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根据该法第198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进行就一家公司的证券进行两次或以上的具有影响或维持证券价格效果的交易,该交易的意图是诱使他人认购、购买或出售该公司或关联公司的证券。新加坡对诈欺、操纵、刊登虚伪误导之信息、在交易中背信及欺骗等行为,除可根据《证券与期货法》第204条规定处刑事处罚外,亦根据第232条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对上述罪行予以民事处罚(Civil Penalties),以及依第234条请求民事损害赔偿(Civil liability)。故操纵市场行为在新加坡将会面临刑事处罚与民事处罚,一旦决定追究其中之一,即不重复追诉另一责任。

就适格原告而言,《证券与期货法》第234条第(1)项规定,因在同时段与违法者作对手交易而受到损失(该损失的计算基于有关证券交易时的实际价格与如假设违法行为未发生该证券的可能价格之间的差价)的人申请针对违法方的法庭命令以使其支付民事罚款或赔偿。

根据《证券与期货法》第234条第(1A)项第(b)款,请求权人举证证明其购买或出售该证券,系因信赖与该证券相关虚假或误导性重要信息及声明,同时须证明其因此而受到损失。《证券与期货法》第234条第(2A)项规定,违反第(1A)项者所应负之损害赔偿数额,限于所获得的利润或避免的损失。由此,有学者认为,操纵行为的请求权人必须证明交易因果关系及损失因果关系。 但也有学者指出,新加坡的证券法律明确排除了操纵市场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条款明确指向了其他条款规定的内幕交易、虚假或引人误解的陈述、欺诈性(raudulenl)诱导证券和期货交易、在证券期货交易中使用欺骗性手段(deceptive devices)的民事责任,却唯独跳过了诸如虚假交易和市场控制(market rigging)交易、通过交易影响价格等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

(本文节选自投服中心2021年度课题《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损失认定问题研究》研究报告,课题项目由复旦大学承办,课题负责人:许多奇;内容有部分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