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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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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更正公告

2023-06-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29 证券简称:皇氏集团 公告编号:2023–071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现对报告书进行更正披露如下:

一、报告书中“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更正前:

更正后:

注:相关股权比例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计算。

公司对2023年6月20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70)的相应内容进行同步更正。

二、报告书中“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更正前:

更正后:

补充:

三、报告书中“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更正前:

更正后: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皇氏集团

股票代码:002329

信息披露义务人:

姓名:黄嘉棣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景新花园******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丰达路65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3年6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一节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姓名:黄嘉棣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件号码:45010219620322****

5.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景新花园******

6.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丰达路65号,邮政编码530009

7.通讯方式:0771-3211086

8.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为其基于自身资金安排需要进行减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并将会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黄嘉棣先生持有皇氏集团股份263,023,388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31.40%。经过历次减持、被动稀释等变动后,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皇氏集团股份229,443,3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40%。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对照表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注:相关股权比例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计算。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累计质押公司股份为61,7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1%。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除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如下表: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相关人员在其他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前述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 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 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前述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 年均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黄嘉棣

签字:

签署日期:2023年6月19日

附表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黄嘉棣

签字:

签署日期: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