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6月27日

查看其他日期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3-06-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公告编号:临2023-038号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上诉人中商联合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联合”)请求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51民初5057号民事判决书;请求法院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长虹”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四川长虹(原审原告)一审诉请:1、二被告中商联合、上海珍蔓商贸有限公司向四川长虹连带支付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纠纷而由四川长虹已清偿金额4,302,780.76元及利息(利息以 4,302,780.76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3 月21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上述二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不认可中商联合上诉的事实和理由,本案案涉票据背书连续、真实合法,且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公司合法取得票据,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公司正在积极依法应诉,目前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6月4日至2020年7月27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共9个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原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公司”)诉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16,058,000元及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根据《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鞍钢公司就上述9个案件向公司行使了票据追索权并由公司实际清偿了全部债务。公司对上述9个案件所涉及的票据前手依法向法院提起了再追索立案申请,法院均已受理。2022年11月16日至2023年6月19日,公司陆续收到上述9个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年6月20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中商联合就其中1个案件上诉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述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27日、2021年12月29日、2022年1月19日、2022年2月19日、2022年3月16日、2022年6月11日、2022年7月14日、2022年11月18日、2023年4月22日、2023年5月16日及2023年6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临 2021-060号)、《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补充公告》(临2021-061号)、《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临2022-003号)、《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临2022-011号、临2022-013号)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临2022-037号、临2022-045号、临2022-079号、临2023-018号、临2023年-029号、临2023年-037号)。

2023年6月21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传票等法律文书,现将二审上诉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上诉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商联合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珍蔓商贸有限公司

2、受理机构:上海金融法院

三、上诉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51民初5057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法院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上诉事由

中商联合上诉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22)沪0151民初5057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原审判决”)部分关键事实未查明,事实认定错误,程序送达不规范,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未查明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具备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其他基础关系这一关键事实,据此判决上诉人连带支付汇票金额,造成了严重的不公与失衡。原审法院案件审理期间上诉人从未收到过本案任何材料,送达程序存在错误,造成上诉人未能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保障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可能涉及刑事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五、本次上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上述二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不认可中商联合上诉的事实和理由,本案案涉票据背书连续、真实合法,且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公司合法取得票据,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公司正在积极依法应诉,目前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的连续12个月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无新增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下属上市公司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及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仲裁事项按照其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予以披露,长虹佳华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讼、仲裁事项按照其适用于香港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予以披露。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后续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专项披露相关规定的诉讼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