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23-032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染化”)、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鸿盛”)和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安诺”)。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浙江染化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4.50亿元(其中在平安银行最高额保证人民币3.00亿元、在浦发银行最高额保证人民币1.50亿元);为浙江鸿盛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50亿元;为浙江安诺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50亿元。截至2023年6月27日,公司实际为浙江染化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26.63亿元,为浙江鸿盛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20.04亿元,为浙江安诺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3.40亿元,上述担保均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 上述担保均无反担保。
●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本次担保的全资子公司浙江染化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3年6月28日,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浙江染化银行授信事宜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3亿元。
同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署三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浙江染化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50亿元;就全资子公司浙江鸿盛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50亿元;就全资子公司浙江安诺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人民币1.50亿元。
截至2023年6月27日,公司实际为浙江染化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26.63亿元,为浙江鸿盛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20.04亿元,为浙江安诺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3.40亿元
(二)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3日、2023年5月11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5日、2023年5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顺勇
注册资本:354万美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染料制造,染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染化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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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
法定代表人:刘玉枫
注册资本:8,420万美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肥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肥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鸿盛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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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枫
注册资本:339万美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安诺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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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被担保对象,若存在下属子公司的,则其财务数据均为合并报表的数据。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平安银行签署的关于浙江染化《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形式
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且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被担保的主合同和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合同为债权人与浙江染化在债权确定期间(2023年6月28日至2024年3月27日)内因业务办理而签署的一系列合同或债权债务文件;以及债权人与浙江染化签署的合同编号为平银杭金绍综字20230516第001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及上述文件的任何后续修订、补充或变更。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为前述主合同项下对浙江染化所享有的所有债权,包括在2023年6月28日至2024年3月27日的期间(该期间在本合同中简称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债权人因与浙江染化办理各类业务而产生的债权,以及其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同所约定的全部债权。
4、最高债权限额
前述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最高不超过等值(折合)人民币3亿元为限。
5、保证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项下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浙江染化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6、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二)公司与浦发银行签署的关于浙江染化《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1、合同签署人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浙江染化需补足的保证金。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浙江染化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5、被担保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3年6月28日至2025年6月28日止的期间内与浙江染化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币种) 1.50亿元为限。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以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为限。
(三)公司与浦发银行签署的关于浙江鸿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1、合同签署人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浙江鸿盛需补足的保证金。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浙江鸿盛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5、被担保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3年6月28日至2025年6月28日止的期间内与浙江鸿盛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币种) 1.50亿元为限。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以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为限。
(四)公司与浦发银行签署的关于浙江安诺《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1、合同签署人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浙江安诺需补足的保证金。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浙江安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5、被担保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3年6月28日至2025年6月28日止的期间内与浙江安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币种) 1.50亿元为限。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以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为限。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为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人的控制权,虽浙江染化去年亏损,但今年第一季度已盈利,目前上述全资子公司经营正常,担保风险整体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且上述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本议案的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3年6月27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80.61亿元,占公司2022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5.06%。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