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能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113 证券简称:金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3-089
债券代码:113545 债券简称:金能转债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能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修正前转股价格:10.08元/股。
● 修正后转股价格:9.96元/股。
● 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3年7月10日。
● 转股复牌日期:2023年7月10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30号)的核准,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公开发行了1,5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金能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共计15亿元,期限6年。根据《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金能转债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二、转股价格调整原因及结果
1、前次调整情况
(1)根据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实施2019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19年12月27的总股本675,939,455为基数分配利润,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48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含税100,039,039.34元。根据金能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金能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11.40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19年12月30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1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能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16、2019-117)。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60号),核准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秦庆平先生非公开发行131,406,044股股份。根据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金能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10.78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0年11月17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1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能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71)。
(3)根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实施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为基数分配利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48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含税293,908,508.99元。根据金能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金能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10.43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5月31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5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能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69、2021-070)。
(4)根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为基数分配利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含税296,775,861.20元。根据金能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金能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10.08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7月8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7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能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79、2022-080)。
2、本次调整情况
2023年5月11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定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号)。
根据上述规定,转股价格调整公式计算过程为(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P1=P0–D=10.08元/股-0.12元/股=9.96元/股。本次利润分配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7月10日,故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7月10日起生效。
三、其他事项
自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7月7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金能转债”停止转股。自2023年7月10日(除息日)起,“金能转债”转股价格由10.08元/股调整为9.96元/股,“金能转债”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日
证券代码:603113 证券简称:金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3-088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2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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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11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期权行权、回购股份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批准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20元(含税),公司资本公积不转增股本。
本次权益分派以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855,087,175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7,141,951股股份测算,即以847,945,22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1,753,426.88元。
(2)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仅
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
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847,945,224×0.12/855,087,175≈0.1190元/股。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190元)÷(1+0)=前收盘价格-0.1190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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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秦庆平、王咏梅、中阅聚焦1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待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其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币0.108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4-2159288
特此公告。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