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002556 证券简称:辉隆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0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6月27日以送达和通讯的方式召开,并于2023年7月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刘贵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到9位董事,实到9位董事。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议案》。
《公司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公告》详见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备查文件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3日
证券代码:002556 证券简称:辉隆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1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6月27日以送达和通讯的方式发出,并于2023年7月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程金华先生主持,全体监事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全体监事审议表决,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此次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本次交易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因此,同意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事项。
二、备查文件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7月3日
证券代码:002556 证券简称:辉隆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2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基本情况
为加快推动产业经营与资本经营融合发展,进一步拓宽公司产业布局,提高投资收益,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隆股份”或“公司”)拟出资15,000万元参与投资设立华文清能一期股权投资(滁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基金”),该基金由公司与华人文化(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华人文化”)、安徽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二期基金有限公司、宁波三星智能电气有限公司、滁州市城投鑫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徽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发起设立。
(二)审批程序
上述事项经公司2023年7月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马长安先生、张华平先生、张璇女士对上述投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本次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不会导致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参与基金份额的认购,也不在基金中任职。
二、其他合伙人各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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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文化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 P1060978。
(二)有限合伙人
1、安徽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二期基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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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宁波三星智能电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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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滁州市城投鑫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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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徽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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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各方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相关利益安排。
三、产业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华文清能一期股权投资(滁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二)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三)注册地点:滁州市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滁现代产业园标准化厂房一期8号物业楼402-39室(以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四)基金管理人:华人文化(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五)基金构成及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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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存续期限:除非基金提前解散,基金的合伙期限为9年,自营业执照首次签发之日起计算。基金存续期为8年(存续期限),自基金出资人首次交割日起计算。根据基金经营需要,经合伙人会议审议批准后延长存续期,最多可延长二次,每次延长不超过一年。
(七)基金投向:对规定投向的投资额不得低于基金投资额的70%,规定投向包括聚焦锂电池、光伏、氢能三大领域,覆盖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及新材料等产业;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企业的比例不低于可投资本金的70%。
(八)投资方式:基金主要以股权形式投资非上市企业,参与“新三板”和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定向增发,支持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允许基金依法合规开展与股权相关的债权投资(可转股债权)。基金不得循环投资。存续期内,基金投资项目退出后取得的本金和收益不得继续用于基金项目投资。
(九)出资方式及进度:基金认缴出资由各合伙人全部以货币形式分三批次缴付出资,首批次出资比例为基金总认缴出资额的30%;第二批次出资为基金总认缴出资额的40%;第三批次出资为基金总认缴出资额的30%,在完成基金此前批次出资的70%投资后可进行下一批次出资(首批次出资除外)。具体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通知的时间缴付。
(十)退出策略:将采取多元化的退出策略。对于符合上市标准的被投资企业,退出策略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市场IPO、借壳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对于暂时不适合上市的被投资企业,退出策略包括但不限于行业领先企业的并购出售、私募股权市场转让和管理层回购退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被投资企业及市场的具体情况适时调整退出策略。
(十一)会计核算方式:合伙企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以合伙企业为会计核算主体,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单独编制财务报告。
(十二)基金决策和管理机构: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聘请4名委员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投资、退出业务进行决策。其中,普通委员3名、特别委员1名。3名普通委员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委派,1名特别委员由安徽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二期基金有限公司委派。当投资(退出)决策事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安徽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政策、安徽省投资集团制度、安徽省高新投资技术有限公司制度及《合伙协议》等相关规定情况下,特别委员拥有一票否决权。
(十三)管理费:在基金投资期、退出期内,同意按照下列约定支付管理费(管理费):年度管理费=计提基数*管理费率。
1、投资期内计提基数为基金认缴出资额。退出期内计提基数为基金累计完成投资项目的已投未退投资余额,即,退出期计提基数=已投未退投资余额=累计投资成本-已退出并收回资金的项目所对应的投资成本。
2、投资期管理费率为2%/年;退出期管理费率为2%/年;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为免歧义,投资期内年度管理费=计提基数*2%/年;退出期内年度管理费=计提基数*2%/年。
经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协商,针对公司在基金投资期、退出期内按照下列约定支付管理费特别约定如下:
1、投资期内计提基数为辉隆股份对基金的实缴出资额。退出期内计提基数为辉隆股份实缴出资额中分担的基金累计完成投资项目的已投未退投资余额,即,退出期计提基数=辉隆股份实缴出资额中分担的已投未退投资余额=(基金累计投资成本-已退出并收回资金的项目所对应的投资成本)中辉隆股份所分担部分。为免歧义,管理费计费期间不满一年的,按资金(余额)实际占用天数比例折算,一年按365天计。
2、投资期管理费率为2%/年;退出期管理费率减半,为1%/年;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
(十四)收益分配:投资收入采取整体“即退即分”,按照“先分配本金,后分配收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其他现金收入原则上满足分配条件、预留合理资金后“应分尽分”。投资可分配收入中,按照下列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为免歧义,如下所述的分配严格按照先后顺序进行,任一步骤未实现或完成,则不会进行后续的分配。
1、支付合伙企业应付未付的费用并预留合理金额,主要包括各种税收费用、管理费、托管人托管费(如有),以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合伙企业经营的需要而决定预留的合理金额;
2、剩余部分应首先在所有参与该投资项目的合伙人间按照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初步划分,其他非源于投资项目的收益应当按照产生该等收入的资金的来源在相应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占该等资金的实缴出资比例(如若不可区分,则按照该等收入金额确认时点、分配时点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基于公平合理原则确认的其他时点各合伙人对本基金缴付的实缴出资的比例)进行初步划分。按此划分给普通合伙人的部分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划分给各其他有限合伙人的部分按如下顺序在该其他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1)返还有限合伙人累计实缴出资数额
100%归于该有限合伙人,直至其按照本条项取得的累计分配金额等于截止到该分配时点该有限合伙人累计实缴出资;
(2)支付有限合伙人门槛收益
支付上述资金后,如有剩余,100%向该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该有限合伙人就其等于按照前述第(1)项取得的累计分配金额的实缴出资均实现按每年6%(单利,门槛收益率)计算的门槛收益(从每次提款对应提款通知的到账日期或该笔提款被实际缴付到本基金之日中的较晚日期分别起算到该有限合伙人按照前述第(1)项收回该部分实缴资本截止);
(3)普通合伙人追补
支付上述资金后如有剩余,100%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根据本第(3)项取得的累计金额等于该有限合伙人根据前述第(2)项取得的累计门槛收益/80%×20%的金额;
(4)80/20分配
支付上述资金后如有剩余,其中的80%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经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协商,针对公司收益分配的上述第2项下的顺序特别约定如下:
剩余部分应首先在所有参与该投资项目的合伙人间按照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初步划分,其他非源于投资项目的收益应当按照产生该等收入的资金的来源在相应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占该等资金的实缴出资比例(如若不可区分,则按照该等收入金额确认时点、分配时点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基于公平合理原则确认的其他时点各合伙人对本基金缴付的实缴出资的比例)进行初步划分。按此划分给普通合伙人的部分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划分给辉隆股份的部分按如下顺序在辉隆股份与普通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1)返还辉隆股份之累计实缴出资:100%归于辉隆股份,直至其按照本条取得的累计分配金额等于截止到该分配时点辉隆股份累计实缴出资;
(2)支付辉隆股份门槛收益:支付上述资金后,如有剩余,100%向辉隆股份分配,直至辉隆股份就其等于按照前述取得的累计分配金额的实缴出资均实现按每年6%(单利,门槛收益率)计算的门槛收益(从辉隆股份每次提款对应提款通知的到账日期或该笔提款被实际缴付到本基金之日中的较晚日期分别起算到辉隆股份按照前述收回该部分实缴资本截止);
(3)80/20分配:支付上述资金后,如有剩余,其中的80%分配给辉隆股份,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十五)亏损分担:如因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及其内部机构、雇员或者其委托、授权的任何其他机构、个人,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管理职责(怠于履责行为),导致本基金重大亏损,则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该等亏损并向基金承担赔偿责任。非因上述原因,基金清算时如果出现亏损,基金的各项亏损由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按出资比例承担。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其他说明
公司此次参与投资前十二个月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五、参与投资基金的目的、风险分析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目的
本次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有利于公司充分发挥和利用各方合伙人的优势资源,进一步拓宽产业布局,丰富投资渠道,发掘优质标的企业,形成公司产业经营与资本运营的高效整合、良性互补,促进企业长远发展,提升综合竞争实力和盈利能力。
(二)风险分析
本次合作各方就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达成共识,但由于基金尚未完成注册登记,存在募集发行失败或未能实质投资运作的风险,本次合作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本次拟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存在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公司投资可能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同时产业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将可能面临投资效益不达预期或基金亏损的风险。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本次投资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的影响将根据投资项目具体投资收益而定。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马长安先生、张华平先生、张璇女士对上述事项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对外投资顺应公司由产业经营为主向以产业经营与资本运营相结合模式转变的发展趋势,有利于公司借助专业投资团队推动公司投资业务发展,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公司审议该投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投资设立产业基金事项。
七、备查文件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7月3日
证券代码:002556 证券简称:辉隆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3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大股东及前十大
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6月28日披露的《公司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即2023年6月27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交易日(即 2023年6月27日)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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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交易日(即 2023年6月27日)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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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股东名册。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3日
证券代码:002556 证券简称:辉隆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4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1.80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
2、公司已于2023年6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4、风险提示:
(1)在回购期限内,存在因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此次回购存在因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发行可转债债券等方案未能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若公司未能实施上述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发行可转换债券,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导致本计划受到影响而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制定了回购部分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公司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同时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发展前景等,公司拟回购部分公司社会公众股份,以促进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与内在价值相匹配。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 36个月内实施上述计划,回购股份应全部予以注销。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七条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及定价原则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本次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1.80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将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确定。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用途: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上述计划,回购股份应予以注销。
3、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按照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1.80元/股计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4,237,288股至8,474,576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953,992,980股的比例为0.44%至0.89%,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或现金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票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及数量。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公司回购股份达到金额下限以后,董事会可以决定结束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买卖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按此次回购资金最高限额10,000 万元测算,回购 A 股股份价格不高于人民币11.80元/股的条件下:根据截至2023年6月26日公司的股本结构数据测算,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可转换债券转股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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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此次回购资金最低限额5,000 万元测算,回购 A 股股份价格不高于人民币11.80 元/股的条件下:根据截至2023年6月26日公司的股本结构数据测算,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可转换债券转股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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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回购资金总额区间为人民币5,000万元(含)至10,000万元(含)的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总资产122.62亿元(未经审计,下同),货币资金16.59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42.02 亿元,公司资产负债率 63.84%。2023 年第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3.25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7 亿元。若此次回购资金最高限额人民币10,000 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按 2023年3月31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0.82%,约占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38%,占比均较小。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本次股份回购事宜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
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股份回购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尚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上述人员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和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 36个月内实施上述计划,回购股份应予以注销。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财务状况,若公司发生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届时公司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十一)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范围内,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的回购时机、价格和数量,具体的实施方案等;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授权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本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回购方案的审议程序
2023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且经出席本次董事会的董事人数超过三分之二审议通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也有利于公司市场形象的维护,增强投资者信心,保护广大股东利益,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拟用于回购资金总额区间为人民币5,000万元(含)至 10,000 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是可行的。
(四)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四、披露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于本公告日同日披露了《公司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大股东及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
五、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六、其他事项说明
(一)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在以下时间及时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1、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
2、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 1%的,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披露;
3、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4、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将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5、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特此公告。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