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08 证券简称:家家悦 公告编号:2023-050
债券代码:113584 债券简称:家悦转债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转股情况:截至2023年6月30日,累计共有人民币97,000元“家悦转债”
转为公司普通股,因转股形成的股数为2560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发行股份总额的0.00042%。
● 未转股可转债情况:截至2023年6月30日,尚未转股的“家悦转债”金
额为644,903,000元,占“家悦转债”发行总量的比例为99.9850%。
一、家悦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6号)核准,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公开发行645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人民币64,500.00万元,期限6年。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67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64,5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6月24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家悦转债”,债券代码“113584”。
(二)可转债转股日期及转股价格情况
根据《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家悦转债”自2020年12月12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因2020年12月12日为非交易日,实际转股开始日期顺延至2020年12月14日),家悦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37.53元/股。因公司2020年年度派送现金红利,“家悦转债”的转股价格由37.97元/股调整为37.53元/股(四舍五入);因非公开发行股票转股价格由37.53元/股调整为35.90元/股(四舍五入);因公司2022年年度派送现金红利,“家悦转债”的转股价格由35.90元/股调整为35.80元/股(四舍五入)。
二、可转债本次转股情况
“家悦转债”的转股期为2020年12月14日至2026年6月4日。截至2023年6
月30日,累计已有人民币97,000元“家悦转债”转为公司普通股,累计转股股数2560股,占“家悦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0.00042%。其中,“家悦转债”自2022年3月3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转股数量为55股。
截至2023年6月30日,尚未转股的“家悦转债”金额为644,903,000元,占“家悦转债”发行总量的比例为99.9850%。
三、股本变动情况
单位:股
■
注:公司于2023年4月完成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登记,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38,934,223股。
特此公告。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证券代码:603708 证券简称:家家悦 公告编号:2023-051
债券代码:113584 债券简称:家悦转债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7月3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培桓先生主持召开,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行权价格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的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经除权除息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次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由13.10元/股调整为13.00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行权价格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关联董事毕美云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7月3日为首次授予日,向37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310.50万份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为13.00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关联董事毕美云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证券代码:603708 证券简称:家家悦 公告编号:2023-052
债券代码:113584 债券简称:家悦转债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7月3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张爱国先生主持,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行权价格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一期)》”)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第一期)》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第一期)》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第一期)》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7月3日为首次授予日,向37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310.50万份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为13.00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证券代码:603708 证券简称:家家悦 公告编号:2023-053
债券代码:113584 债券简称:家悦转债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一期)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3.10元/股调整为13.00元/股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一期)》”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6月10日至2023年6月19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6月21日,公司披露了《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3年6月2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年7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的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后的股数为基数,向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户除外)派发2022年度股东红利,每10股发放现金股利人民币1.00(含税)。公司总股本为647,336,783股,扣减公司回购股份账户的数量8,999,915股,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数为638,336,868股。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638,336,868×0.10)÷647,336,783≈0.0986元。
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调整规则,经除权除息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P=P0-V=13.10-0.0986=13.00元/股(结果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能授予的情形,《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证券代码:603708 证券简称:家家悦 公告编号:2023-054
债券代码:113584 债券简称:家悦转债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2023年7月3日
●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1,310.50万份
●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人数:372人
●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后):13.00元/股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一期)》”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3年7月3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7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310.50万份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6月10日至2023年6月19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6月21日,公司披露了《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3年6月2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年7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第一期)》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董事会认为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三)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3年7月3日
2、首次授予数量:1,310.50万份,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64,733.68万股的2.02%
3、首次授予人数:372人
4、首次行权价格(调整后):13.00元/股
5、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行权安排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相应授予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①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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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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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8、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考核年度为2023年-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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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以剔除考核期内公司存续的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2、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计算依据,下同。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各行权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其行权的比例,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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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C级及以上,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行权,当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D级,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四)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的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经除权除息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3.10元/股调整为13.00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均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本次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3年7月3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1,310.5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2.65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波动率分别为:13.3129%、15.3213%、16.0582%(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8723%、2.1447%、2.2253%(分别采用一年、两年、三年期的国债收益率);
5、股息率:0。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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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预留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四、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所需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资金由激励对象个人自筹。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核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第一期)》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第一期)》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第一期)》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7月3日为首次授予日,向37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310.50万份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为13.00元/股。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第一期)》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第一期)》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第一期)》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7月3日为首次授予日,向37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310.50万份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为13.00元/股。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能授予的情形,《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
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及首次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