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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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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钠电池正极材料战略合作与
产品供应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2023-07-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3-046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钠电池正极材料战略合作与

产品供应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框架协议为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约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本框架协议的签订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

一、概述

全球能源正在转型,电化学储能需求蓬勃发展。随着锂供应短缺担忧及低成本储能电池需求的日益增长,钠离子电池因其资源丰富、安全性高、低温性能好、成本优势明显等优点,取得快速发展,已逐步由实验室走向商业化应用阶段,将广泛应用于储能、轻出行、小动力等领域。为抓住时代机遇,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美”或“公司”)与深圳盘古钠祥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盘古新能源”)一致同意,发挥各自优势,在“钠电材料一钠电动力电池一钠电回收”全产业链展开战略合作,共同打造全球竞争力的钠电产业链,抢占钠电市场,共同做大做强钠电产业,并以共建、共享、共赢的原则,于2023年7月3日共同签署了《钠电池正极材料战略合作与产品供应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双方本着战略合作精神,将在产品供销、加工、新产品开发、创新战略合作、钠电回收体系建立等方面进行长期稳定合作,自框架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市场同等条件下,盘古新能源优先采购格林美产品,双方预计钠电池正极材料的供需量约为10,000-15,000吨/年。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签署的框架协议不需要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签署框架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将根据后续实际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合作方介绍

公司名称:深圳盘古钠祥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22年10月08日

法定代表人:胡明祥

注册资本:1,085.7145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回龙埔社区恒明湾创汇中心5栋C座507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电池制造;电池零配件生产。

盘古新能源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盘古新能源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能力。经查询,盘古新能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签署主体:

甲方:深圳盘古钠祥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乙方,合称“双方”)

(一)双方合作领域

1、产品供销:双方将就钠电池正极材料建立长期供销关系。在市场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选择乙方作为其供应商,与之相应,在市场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保障甲方的产品需求并保质保量供应。

2、产品加工:双方将就钠电池正极材料加工进行合作。

3、新产品开发:双方建立产品开发交流机制,甲方向乙方传递新产品开发需求,乙方按照甲方需求进行开发,具体要求按照双方签署的具体合作协议执行并签署保密协议。

4、创新战略合作:双方同意相互依托各自创新平台开展钠电电池及钠电材料等创新项目研究,利用彼此优势共建创新平台、共同争取及开展国家、省、市创新创业等项目,共同推动钠电产业三元的技术进步与产业化。

5、钠电回收体系建立:双方同意进一步深化合作,积极探索钠电回收体系的技术开发与战略合作,填补全球钠电池资源化利用的技术与产业化空白,共同打造有全球竞争力的钠电供应链和价值链。

6、信息合作:建立有效沟通机制,互相传递国内外行业相关信息,互通有无。

7、双方在全球范围内互相承认为战略合作伙伴,并积极宣传对方,共同为双方打造全球范围的良好品牌与信誉。

(二)合作方式

1、双方本着战略合作精神,将在产品供销、加工方面进行长期稳定合作,力求月度均衡购销。自框架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市场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采购乙方产品,双方预计钠电池正极材料的供需量约为10,000-15,000吨/年。

2、双方后续合作时将另行签署购销合同、加工合同、购销订单等(统称“交易合同”),进一步明确各方权责。双方均应严格遵守相关合同约定,维护彼此合法权益。

3、双方协商,在钠电池应用场景的开拓中双方保持高度的沟通和互信,不相互竞争。涉及到业务重合部分,可集双方优势形成合力,联合开拓钠电应用场景。

(三)保密要求及其他事项

1、双方同意,在上述合作期间,乙方尚未对外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之前,甲乙双方不得公开发表任何与本合作项目有关的事宜或任何附带事项的有关的意见、评论、报道。

2、双方同意,除非得到对方书面许可,任意一方均不得将本框架协议中的内容及在本框架协议执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但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要求披露和提供的除外。

3、双方应在本框架协议的原则基础上,就本框架协议的实施及相关权利义务另行签订与执行相关的交易合同和合作协议。

4、本框架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对公司的影响

盘古新能源是一家专注于钠离子电芯及解决方案的研发、生产、销售的高科技企业,拥有完整的自主知识产权,其核心技术和产品在钠离子电池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技术优势,电池性能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格林美是世界领先的新能源材料制造与城市矿山开采企业。格林美作为全球锂电前驱体材料龙头企业,紧抓住时代机遇,积极实施锂电、钠电多元化发展战略。格林美钠电材料技术优势明显,开发了层状氧化物、普鲁士白等多种技术路线的钠电材料,可以批量供应铁基三元、铜基四元钠电前驱体与正极材料,此外还可以供应氧化镍及碳酸钠等钠电正极所需的原料。

本次签署框架协议,有利于充分发挥双方优势,在“钠电材料一钠电动力电池一钠电回收”全产业链展开战略合作,共同打造全球竞争力的钠电产业链,共同做大做强钠电产业,提升钠电产品市场占有率。有利于促进公司钠电材料业务的进一步拓展和提升,提高公司在世界新能源材料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竞争优势,是公司新能源战略布局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推动公司实现持续、快速发展,符合公司长期战略发展利益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本框架协议的签订对公司业务和经营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框架协议的顺利履行预计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五、风险提示

本框架协议属于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约定,框架协议下的具体合作将在双方另行签署的交易合同、正式合作协议等文件中进一步明确,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性协议如下:

公司与韩国ECOPRO BM公司签署的《ECOPRO&GEM动力电池用高镍前驱体(NCA&NCM)2021-2023年供应备忘录(MOU)》;公司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10,000吨回收镍产品定向循环合作备忘录》;公司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建设废旧动力电池及电池废料绿色处理产业链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公司下属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之三元前驱体与四氧化三钴战略供应合作框架协议》;公司与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磷资源化工新能源材料产业链一体化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公司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容百科技-格林美战略合作协议》;公司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新一代三元前驱体产品合作开发协议书》;公司与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在工程机械电动化与电池回收利用的战略合作协议》;公司与瑞浦兰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动力电池绿色循环利用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公司与韩国浦项市政府与韩国ECOPRO株式会社签署的《推进项目谅解备忘录》;公司下属公司PT. QMB NEW ENERGY MATERIALS与PT.HENGJAYA MINERALINDO签署的《红土镍矿资源与选矿厂建设战略合作协议书》;公司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永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和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的《温州新能源电池材料低碳产业园项目投资框架协议》、《温州绿色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公司与印度尼西亚YAYASAN UPAYA INDONESIA DAMAI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公司下属公司青美邦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伟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签署的《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协议》;公司与韩国ECOPRO Co., Ltd.和SK On Co., Ltd.共同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公司与岚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签署的《关于建设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绿色产业链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公司与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签署的《关于构建电池闭环回收项目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公司与ECOPRO MATERIALS Co., Ltd.、SK On Co., Ltd.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公司下属公司格林美韩国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新万金开发厅、全罗北道·群山市、韩国农渔村公社签署的《新建二次电池前驱体制造工厂投资谅解备忘录(MOU)》;公司下属公司格林美(无锡)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CAHAYA JAYA INVESTMENT PTE.LTD.、伟明(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建设印尼红土镍矿冶炼生产新能源用镍原料(镍中间品)(2.0万吨镍/年)项目的合资框架协议》;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动力电池再生技术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人民政府、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的《宜宾新能源循环经济零碳示范产业园项目投资框架协议》,上述协议均正在履行。

公司下属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邦普时代新能源有限公司、香港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永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展国际控股有限公司、PT. Indonesia Morowali Industrial Park签署的《PT. QMB NEW ENERGY MATERIALS之备忘录》已履行完毕。

公司与韩国ECOPRO BM公司签署的《ECOPRO BM & GEM动力电池用高镍前驱体(NCA&NCM)2024-2026年供应备忘录(MOU)》已终止,后续执行《动力电池用高镍前驱体中长期供应协议的谅解备忘录(MOU)》约定内容。

2、本框架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不存在变动情况。2023年5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开华先生、王敏女士拟于2023年5月30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合计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开华先生、王敏女士尚未进行增持。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拟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如发生股份变动情况,公司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经双方共同签署的《钠电池正极材料战略合作与产品供应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3-047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激发员工奋斗精神,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将全部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0.29元/股,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含)且不超过15,000万元人民币(含)。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和《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42)。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至上月末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4,052,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最高成交价为6.8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6.78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7,625,363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的回购价格上限。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即2023年6月27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175,899,376股。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43,974,844股)。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