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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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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2023-07-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ST广田 公告编号:2023-049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公司目前处于预重整阶段,但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续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4.1条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即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4.17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由于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9.3.1 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3年5月5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因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2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9.8.1 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3年5月5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4、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8.1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2年7月12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该情形仍未消除,仍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023年1月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决定对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田集团”)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为依法有序推进预重整及后续重整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经向深圳中院报告,临时管理人决定公开招募和遴选广田集团重整投资人。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广田集团及其预重整概况

广田集团成立于1995年7月14日,2010年9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002482,广田集团是一家以建筑装饰设计与施工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2023年1月5日,广田集团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2)粤03破申879号《决定书》,经债权人申请及广田集团同意,深圳中院决定对广田集团启动预重整。截至目前,广田集团正在开展预重整相关工作。

二、招募重整投资人的目的

本次招募重整投资人的目的在于为广田集团引入投资人,根据各方协商一致的方案,由重整投资人为广田集团提供产业及资金支持,彻底化解广田集团债务危机,全面优化广田集团的资产结构和债务结构;在重整投资人的协助下,有效整合产业资源,最终打造出股权结构优化、治理结构完善、资产质量优良、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优质上市企业。

三、招募条件

(一)主体资格

意向重整投资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分支机构),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无未结的被立案调查事项。

(二)资金实力

意向重整投资人应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参与本次重整投资。意向重整投资人最近一年末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且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盈利。意向重整投资人需出具不低于其就本次重整投资拟投资总额度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

(三)行业背景

本次招募意向重整投资人应为建筑、装饰行业或上下游企业,并能够提供产业协同、业务资源等方面支持。

四、招募流程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意向重整投资人应在2023年7月19日18时前将报名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邮寄至临时管理人指定地点,同时发送报名材料电子版至临时管理人邮箱。

2、报名地点及联系人

(1)报名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98号盛华大厦16楼

(2)电子邮箱:gtgfglr@126.com

(3)联系人:黎律师,联系电话:17796315205

3、报名需提交的材料

(1)报名意向书(见附件)。

(2)关于意向重整投资人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属于失信惩戒对象的承诺函(见附件)。

(3)意向重整投资人简介(含主体资格、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历史沿革、组织机构、资产负债等信息)。

(4)意向重整投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见附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5)意向重整投资人应当同时向管理人书面提交具有可操作性的重整投资方案。重整投资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投资人的定位、投资金额、出资期限及资金用途、偿债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经营方案及其他与重整投资相关的条款和条件等。重整投资方案还应针对如何保证债权人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做出说明。

(6)意向重整投资人承诺对知悉的债务人情况予以保密(见附件)。

对上述报名材料应加盖意向重整投资人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意向重整投资人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完整报名材料的,管理人有权不予接收。

(7)意向重整投资人应在报名截止时间前提交报名材料并缴纳报名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报名材料后,拟缴纳报名保证金之前,可联系临时管理人获取相关银行账户信息。

(8)对于未入选的意向重整投资人,临时管理人将在重整投资人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对于最终确定的重整投资人,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将在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后转化为重整投资保证金(不计息),待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可转为投资价款。

(二)遴选机制及相关安排

1、主体资格审查

招募公告截止时间届满后,临时管理人将针对意向重整投资人的主体资格和重整投资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确认意向重整投资人是否缴纳报名保证金。主体不适格、重整投资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告要求、未按期足额缴纳报名保证金的意向重整投资人,视为审查不合格,不具有参与遴选重整投资人的资格。

2、遴选机制

(1)仅有一家适格意向重整投资人报名

在招募期间,仅有一家适格意向重整投资人报名的,该意向重整投资人可以直接确定为重整投资人。

(2)多家适格意向重整投资人报名

有多家适格意向重整投资人报名的,将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广田集团重整的实际情况遴选确定重整投资人。

(三)签署协议

意向重整投资人在确定为重整投资人后,应在2023年8月20日前,与有关主体根据广田集团重整的实际情况协商具体重整方案并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在期限届满后,各方就《重整投资协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可以自行选择是否继续协商。各方未能协商一致并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重整投资人资格自动取消,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将无息予以返还。

(四)其他事项

1、在本次公开招募及遴选意向重整投资人工作中,不单独安排尽职调查及组织尽职调查工作,意向重整投资人可根据公开信息自行查询广田集团相关情况。

2、报名期限届满后未有意向重整投资人报名参与重整的,或本次招募未能确定重整投资人的,临时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改用其他方式引入重整投资人。

3、经过本次公开招募确定重整投资人后,无特殊情况的,广田集团在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将不再另行招募。

本公告由临时管理人编制,解释权归属于临时管理人。

特此公告。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附件1: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

报名意向书

意向重整投资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二〇二三年 月 日

附件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公民身份号码: )在我单位任 职务,为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意向重整投资人(盖章)

二〇二三年 月 日

附件3: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就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以下简称“本案”),特委托上述受托人作为代理人,参加本案重整程序的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受托人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

1.向本案管理人报名参加重整投资人的招募、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及材料,并处理其他重整投资人招募相关事宜;

2.签署、递交、接收和转送有关本案重整程序中重整投资人招募的各类法律文件及其他资料;

3.处理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受托人在本案中签署的所有文件和处理的所有相关事务,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盖章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完结时止。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二〇二三年 月 日

附件4:

承诺函

本公司/企业已充分知悉《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的内容,我司拟报名参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的招募和遴选,为此本公司/企业承诺对在此过程中知悉的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情况予以保密,并承诺本公司/企业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属于失信惩戒对象。如有任何隐瞒或虚构,本公司/企业自动丧失意向重整投资人资格,若对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相关方造成损害,承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特此承诺。

意向重整投资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二〇二三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