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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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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2023-07-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累计新增未完诉讼(仲裁)的金额:人民币94,095,514.18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的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安科”)于2018年4月25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于2018年8月31日、2018年11月17日、2018年12月22日、2019年1月31日、2019年3月30日、2019年6月22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2月13日、2020年4月14日、2020年8月4日、2020年10月31日、2021年1月29日、2021年5月15日、2021年7月22日、2021年8月17日、2021年10月30日、2021年12月25日、2022年3月1日、2022年8月31日、2023年1月31日、2023年4月14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76、2018-101、2018-105、2019-005、2019-014、2019-049、2019-086、2019-105、2020-018、2020-047、2020-066、2021-003、2021-018、2021-025、2021-027、2021-046、2021-050、2022-020、2022-060、2023-005、2023-042),为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诉讼(仲裁)情况,特将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表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概况

二、诉讼(仲裁)案件概况

(一)已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1、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就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提起上诉。

原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申请执行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驳回再审申请

案件概述:公司于2019年2月就控股股东中恒汇志48,691,587股补偿股份权益纠纷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起诉状,请求判决确认专门账户中48,691,587 股股份不属于中恒汇志的财产,其权利人为公司在册股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22)川民终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82)。

案件进展:公司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川民终955号民事判决表示异议,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已立案审查。现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川民申2187号,裁定如下:

驳回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再审申请。

2、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述:因委托合同纠纷,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鄂0106民初1613号】,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款项人民币28,14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详见公告:2023-042)。

案件进展: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3)鄂0106民初1613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28,14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260元,由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3、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件状态:终局裁决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西仲字第3789号】(详见公告:2023-005)。

案件进展:现公司收到西安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西仲裁字(2021)第3789号,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 17,893,313.93元;

(2)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

(3)申请人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支付违约金 1,789,331.39元;

(4)驳回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5)驳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其他仲裁反请求。

本案本请求仲裁费153,637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2,963.48元,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担130,673.52元。本案反请求仲裁费85,696元(被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74,445.25元,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担11,250.75元。双方应承担部分在履行本裁决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对方支付。

4、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申请执行

案件概述:因买卖合同纠纷,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2)京仲案字第6538号】(详见公告:2023-042)。

案件进展:现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3)京02执524号,原告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5、绵阳科技城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绵阳科技城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申请执行

案件概况:因买卖合同纠纷,绵阳科技城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沪0107民初16344号】,后与公司达成调解(详见公告:2023-005)。

案件进展:现收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沪0107执2596号,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 557,395.00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6、李笑怡、张佳捷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复议申请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李笑怡、张佳捷

被执行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驳回复议

案件概述:因股权转让纠纷,张佳捷、李笑怡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作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公司对判决存在异议并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详见公告:2020-060)。

案件进展: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沪执复9号,裁定结果如下:

驳回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2执异121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7、梁山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丁养龙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丁养龙

被执行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申请执行

案件概述:因梁山县公安局天网工程项目纠纷,梁山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丁养龙向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84,756.00元及诉讼费(详见公告:2021-046)。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二审判决(详见公告:2023-005)。

案件进展:丁养龙向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2023)鲁0832执979号】,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8、成都金信屹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成都金信屹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二审判决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成都金信屹科技有限公司向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黔0330民初2321号】,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2)黔0330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对一审判决存在异议并提起上诉(详见公告:2023-042)。

案件进展:现收到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黔03民终960号,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15,926元,由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9、原告: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卫市楚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楚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马鑫、马仲林、丁秀琴

案件状态:再审受理

案件概述: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等共同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宁05民初100号】,并作一审判决(详见公告:2020-067、2022-060)。公司对一审判决存在异议并提起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2)宁民终507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进展:近日公司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2023)最高法民申259号】,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工程预付款、保证金15,452,800元及违约金;

(2)判令被告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工程预付款、保证金34,880,000元及违约金;

(3)确认原告在第 1、2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对宁夏医科大学总院中宁分院建设项目变卖或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楚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被告马鑫、丁秀琴以其持有的被告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85%的股权在担保范围内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的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质押物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被告宁夏楚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马鑫、马仲林、丁秀琴以其持有的被告中卫市楚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85%的股权在担保范围内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的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质押物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7)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0、李志平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原告:李志平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述:因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李志平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鄂01民初2562号】(公告详见:2023-042)。

案件进展:现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鄂01民初2562号,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志平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志平负担。

11、周德贤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德贤

原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二审判决

案件概述:因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周德贤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沪0115民初114553号】,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支付奖励对价、逾期付款违约金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沪0115民初114553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对判决存在异议并提起上诉(详见公告:2023-042)。

案件进展:现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沪 01民终4491号,判决如下:

(1)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11455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2)变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1145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周德贤股权转让款12,915,720元;

(3)变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1145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中安消技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周德贤支付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40,28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283 元,由上诉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43,360.50元,被上诉人周德贤负担1,922.5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8,368元,由上诉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489元,由上诉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38,954.42 元,被上诉人周德贤负担534.5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2、杜凡丁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杜凡丁

原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二审判决

案件概述:因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杜凡丁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杜凡丁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2,058,000.00元、奖励对价472,3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5民初106895号,公司对判决存在异议并提起上诉(详见公告:2023-005)。

案件进展:现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沪01民终5022号,判决如下:

(1)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10689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2)变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1068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杜凡丁股权转让款973万元;

(3)变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1068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中安消技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杜凡丁支付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12,44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442元,由上诉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15,536.02元,被上诉人杜凡丁负担1,905.98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8,368元,由上诉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602元,由上诉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6,965.88元,被上诉人杜凡丁负担3,636.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3、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武汉钢都贸易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二审判决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设备款、安装调试费及违约金(详见公告:2021-003)。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鄂01民初827号】后,对判决存在异议并提起上诉(详见公告:2022-060)。

案件进展:现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鄂民终49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8,660.65元,由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90,126元,由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负担18,534.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

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被告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

原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如下:

(1)被告中安科公司赔偿损失合计人民币81,348,401.68元;

(2)被告中安消技术公司、招商证券公司、瑞华事务所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现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沪74民初2613号,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8,542.01元,由原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李祥顺诉葫芦岛公安局、中国联通葫芦岛分公司等共同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身体健康权纠纷案

原告:李祥顺

被告:葫芦岛公安局、中国联通葫芦岛分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郊区供电分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供电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第三人:大连视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述:李祥顺身体健康权纠纷案向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公司收到(2022)辽1402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被告中安消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视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郊区供电分公司共同连带赔偿原告李祥顺经济损失291,192.47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2)被告葫芦岛市公安局对本案不承担赔偿责任。

(3)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供电公司不承担本案案赔偿责任。

(4)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李祥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955.00元,原告李祥顺已预交,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被告中安消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视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郊区供电分公司承担,由被告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回1,955.00元。

3、北京诚信兴达科贸有限公司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北京诚信兴达科贸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申请执行

案件概述:北京诚信兴达科贸有限公司因与公司的合同纠纷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京0106民初12789号,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227,881.90元,支付投标保证金111,355.35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后与公司达成调解,现公司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3)京0106执4131号,申请对公司强制执行。

4、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民事调解

案件概述: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货款285,880元;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如下:

(1)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85,880元;

(2)案件受理费1,397.05元,由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5、扬州市月恒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四川天启智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朗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扬州市月恒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天启智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朗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达成和解

案件概述:原告扬州市月恒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四川天启智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朗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向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川0193民初2869号】,请求判令:四被告向原告连带清偿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35万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经法院主持达成和解。

6、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述: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京0105民初39027号】,请求判令如下:

(1)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超付工程款1,018,897.16元;

(2)请求被告一支付利息损失;

(3)被告二对被告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7、潜江市乐家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浙江华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潜江市乐家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1:浙江华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2: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述:原告潜江市乐家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1浙江华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货物采购合同》《货物补充协议》,原告主张被告1未按约定结算款项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浙0212民初6166号】,请求判令:

(1)二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支付欠付货款294,000元及违约金;

(2)二被告连带承担本案律师费11,700元;

(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8、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成都复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复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成都复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向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成都复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 3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如下【(2023)川0191民初1176号】:

(1)截至2023年4月19日,被告成都复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应在2023年5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30万元。

(2)案件受理费2,904元及诉讼保全费2,047元,由被告成都复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2023年5月31日前一次在支付给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3)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4)若被告成都复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一一笔费用,则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成都复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9、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原告: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被告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陕西龙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述: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向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陕0102民初9435号】,请求判令:

(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其欠付第三人的工程款人民币7,454,328元;

(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其欠付第三人的工程价款利息,暂计至2023年2月28日,共计人民币2,192,019元;

(3)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行使代位权产生律师费人民币100,000元;

(4)被告二就前述1、2、3项诉讼请求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10、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常州远弘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常州远弘置业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述: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常州远弘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21,558.62元并支付利息11,020.7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保修金人民币13,140.67元并支付利息492.06元;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苏0412民初4910号,判决如下:

(1)被告常州远弘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21,558.62元及该款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2)被告常州远弘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保修金13,140.67元及该款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0元,由常州远弘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的相关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