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钒钛股份 公告编号:2023-40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92号)同意注册,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93,009,118股,发行价格3.2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79,999,998.2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478,834.4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71,521,163.7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于2023年6月29日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XYZH/2023CQAA2B0302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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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因部分开户银行为下属分支机构,不具备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其上级分行与公司及子公司、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此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2023年6月28日,公司已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及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39)。
四、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所有存放本次募集资金的银行完成了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子公司攀钢集团钛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1: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攀钢集团钛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甲方1”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302323129100047136,截至2023年6月30日,专户余额为63,3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攀钢6万吨/年熔盐氯化法钛白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方磊、郑泽匡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二)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1050162715900000277,截至2023年6月29日,专户余额为14,3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攀枝花钒厂五氧化二钒提质升级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除以上条款外,协议的其他主要内容与工商银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一致。
(三)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攀枝花市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攀枝花市分行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2132201040018512,截至2023年6月29日,专户余额为13,2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除以上条款外,协议的其他主要内容与工商银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一致。
(四)公司、子公司攀钢集团西昌钒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1: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攀钢集团西昌钒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与“甲方1”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8030333630,截至2023年7月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攀钢集团西昌钒制品科技有限公司智能工厂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除以上条款外,协议的其他主要内容与工商银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一致。
(五)公司、子公司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1: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与“甲方1”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1101201040011522,截至2023年7月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自动化升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除以上条款外,协议的其他主要内容与工商银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一致。
(六)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1050162715900000276,截至2023年6月29日,专户余额为5,5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钒电池电解液产业化制备及应用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除以上条款外,协议的其他主要内容与工商银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一致。
(七)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14514010013000073502,截至2023年6月29日,专户余额为5,7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碳化高炉渣制备氯化钛白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除以上条款外,协议的其他主要内容与工商银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一致。
五、备查文件
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