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基金增加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代理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协商一致,自2023年7月7日(含)起,下列基金增加相关基金销售机构为代理销售机构,并开通在相关基金销售机构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列表及定投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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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销机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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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务类型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在开放日内办理相关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转换(如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及流程、代销机构的具体营业网点等信息请以代销机构业务规则为准。
关于基金开放或暂停办理申购、赎回、限制大额申购等业务的具体情况请投资者以本公司最新业务公告为准。如基金设置锁定持有期则需在锁定持有期结束后方可办理赎回业务。
四、重要提示
1、关于相关基金的具体费率优惠活动解释权归销售机构所有。
2、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于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最新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以及相关业务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本公告的解释权归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7月6日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可投资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公募基金中基金就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投资事宜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包括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公募REITs、增加公募REITs的投资策略等。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募REITs属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注册、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旗下基金中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可将公募REITs纳入投资范围。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修订将自2023年7月6日(含)起正式生效。现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的基金范围
本次修订涉及基金管理人旗下4只公募基金中基金,详细名单见本公告的附表。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
1. 基金合同具体修订内容包括:
(1)“投资范围”部分明确了“基金”包含公募REITs,以东方红欣和平衡配置两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为例,投资范围修改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QDII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和香港互认基金,下同),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2)“投资策略”部分增加公募REITs投资策略:“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和公募REITs的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等因素,研究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REITs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也可以选择不投资公募REITs。”
2. 托管协议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款已一并调整。
3. 公募REITs适用各基金基金合同关于境内上市封闭式基金所规定的估值方法及估值存在不公允时的合理调整。
三、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事宜自2023年7月6日(含)起生效,修订后的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将与本公告一并登载于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基金管理人届时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新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并揭示风险。
四、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021)53952888
网址:www.dfham.com
2.风险提示:
公募REITs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公募REITs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公募REITs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 90%;三是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投资公募REITs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公募REITs二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公募REITs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公募REITs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公募REITs价格的风险。
(2)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
公募REITs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公募REITs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公募REITs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公募REITs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投资者结构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公募REITs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作为战略投资者所持有的战略配售份额较多,且需要满足一定的持有期要求,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交易,因此公募REITs上市初期可交易份额并非公募REITs全部份额,公募REITs面临因上市交易份额不充分而可能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4)公募REITs基金份额净值无法反映基础设施项目的真实价值的风险
公募REITs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估值。公募REITs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进行评估(至少每年一次),但相关评估结果不代表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真实市场价值,因此公募REITs对基础设施项目的估值可能无法体现其公允价值。基础设施项目评估价值基于多项假设作出,基础设施项目评估价值与公募REITs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也不代表公募REITs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5)终止上市风险
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6)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的风险
因发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法律文件约定的提前终止事项,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则可能导致公募REITs无法获得预期收益,甚至导致公募REITs提前终止的风险。
(7)税收风险
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公募REITs基金收益。
(8)政策调整风险
公募REITs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政策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政策和业务规则,使公募REITs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附表:本次修改涉及的基金名单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7月5日
本次修改涉及的基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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