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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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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3-07-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08 证券简称:光洋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7号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7日、4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间相互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为母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1.4亿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2.7亿元,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8.7亿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综合授信、借款、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担保种类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及下属公司对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金额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分配,以上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止。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全权代表公司签署担保有关的合同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具体的担保合同内容,以实际签署时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9日、4月1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1、2023年6月14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天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宏机械”)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常州新北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3年中银新保字GYZC-01号),为公司与中国银行常州新北支行签署的编号为563666541E230601034的《授信额度协议》有效期限内发生的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借款金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

2、2023年6月21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天津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津〔保证〕20230934),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天海同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同步”)与兴业银行天津分行在2023年6月21日至2024年3月28日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

3、2023年6月28日,公司与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威海市商业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3年威商银最高额保字第DBHT81700230380900号),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威海世一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世一”)与威海市商业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在2023年06月28日至2024年06月28日期间内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捌仟万元。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仟叁佰陆拾伍万元。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天宏机械与中国银行常州新北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1、保证人:常州天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

3、债务人: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4、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署的编号为563666541E230601034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5、主债权: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自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内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6、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2)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7、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8、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兴业银行天津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1、保证人: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3、债务人:天津天海同步科技有限公司

4、主合同: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使用授信额度的“分合同”,以及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5、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

6、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3年6月21日至2024年3月28日止。

7、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8、保证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9、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公司与威海市商业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1、保证人: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3、债务人:威海世一电子有限公司

4、主合同:鉴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将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期间及最高债权额限度签订的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以下称主合同),保证人愿为债务人依上述主合同与债权人形成的一系列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5、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自2023年06月28日起至2024年06月28日止,在债权人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本金余额人民币80000000.00元、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和为实现债权、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抵押财产的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提供担保。上述期间仅指债务发生期间,不包括债务到期时间。如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按实际履行的金额对其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作相应递减。

6、保证范围: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和为实现债权、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拍卖费、公告费、保险费、鉴定费、提存费、差旅费、电讯费、结算费用、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等)。

7、保证方式: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内就上述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8、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无其他对外担保。公司累计担保总余额为60,612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8.72%。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