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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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中国动力 公告编号:2023-050

债券代码:110807 债券简称:动力定01

债券代码:110808 债券简称:动力定02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20.07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20.02元/股;

● 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日期:2023年7月20日;

● 恢复转股日期:2023年7月20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一)定向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13日和2020年9月9日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共计21,425,000张(以下简称“公司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214,250万元。根据《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和《关于调整发行定向可转债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公告》(编号:2020-027)的发行条款及相关规定,在本次发行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对可转债转股价格进行修正。公司可转债具体转股信息如下:

(二)权益分派

2021年,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照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76元(含税),即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164,211,803.04元。实施本次权益分派的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调整定向可转债转股价格至20.16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8月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

2022年,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照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86元(含税),即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 185,818,661.89 元。实施本次权益分派的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调整定向可转债转股价格至20.07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8月1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

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2年12月31日总股本2,160,682,11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照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4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101,552,059.41元。2023年1月1日-7月11日间,因公司现存已进入转股期的可转债发生转股,导致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总额发生变动,按照利润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以实施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的股本总额为基数,对每股分红金额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0464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01,551,200.41元(含税,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年7月1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相关条款规定,因公司2022年年度派送现金红利,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需相应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公式如下:

P1=P0-D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目前公司可转债的转股价均为20.07元/股,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D为0.04644元/股。因此,调整后的转股价格P1=20.07元/股-0.04644元/股=20.02元/股(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根据上述规则,调整后的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由20.07元/股变更为20.02元/股,本次利润分配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7月20日,故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7月20日起生效。公司可转债自2023年7月12日至2023年7月19日期间停止转股,2023年7月20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中国动力 公告编号:2023-048

债券代码:110807 债券简称:动力定01

债券代码:110808 债券简称:动力定02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由人民币0.047元(含税)调整为人民币0.04644元(含税,实际派发金额因尾数四舍五入可能略有差异,下同)。

● 本次调整原因:由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动力定02”(债券代码:110808)(以下合称“可转债”)转股,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按照现金分配总金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向2022年年度现金红利派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现金红利。以2022年12月31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2,160,682,11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7元(含税)。由于中国动力可转换公司债券已进入转股期,若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总额发生变动,公司将按照利润分配总额不变原则,以实施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时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总额为基数,对每股分红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情况

因公司可转债转股,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11日期间,公司总股本由2,160,682,115股增加至2,186,718,355股。自2023年7月12日起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间,公司可转债停止转股,公司总股本维持2,186,718,355股不变,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时可转债停止转股和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

根据上述总股本变动情况,公司按照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以增加后的总股本2,186,718,355股为基数,相应调整本次利润分配预案,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原定利润分配总额/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每股派发现金红利调整为0.04644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01,551,200.41元(含税,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公司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具体日期。

三、其他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邮箱:sh600482@163.com

联系电话:010-88573330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中国动力 公告编号:2023-049

债券代码:110807 债券简称:动力定01

债券代码:110808 债券简称:动力定02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4644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6月30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186,718,35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64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1,551,200.41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四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二研究所和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一研究所,上述五家法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所对应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等有关规定,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644元。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相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18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沪股通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人民币派发,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180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644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配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10-88573330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