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进一步壮大私募基金投资力量 拓展私募基金募资渠道 逐步扩大引入长期资金 拓宽退出渠道
证监会:进一步壮大私募基金投资力量
拓展私募基金募资渠道 逐步扩大引入长期资金 拓宽退出渠道
◎记者 梁银妍
据中国证监会7月14日发布的消息,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出席《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下称“私募条例”)座谈会并发言。他指出,私募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对行业具有里程碑意义。
方星海详细阐述了私募条例的制度内容,并提出要将今年作为私募行业法治建设的关键年,力争在年内初步形成内容科学完备、体系清晰协调、运行高效透明的规则体系。
夯实了行业制度基础
方星海认为,长期以来,私募基金行业面临法律法规供给不足、制度建设相对薄弱的问题,行业准入门槛低,事中事后监管手段不足,行政处罚力度不够,导致部分机构合规风控意识不强,专业化运作水平有待提高,违法违规行为和风险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影响较大的风险个案,严重损害了行业形象声誉。“私募条例将各类私募基金统一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为私募行业的规范发展和有效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他说。
方星海还表示,当前行业正处于由“量的增长”向“质的提升”迈进的重要转折期,作为私募基金行业最高级别的专门立法,私募条例夯实了行业的制度基础,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主要呈现七方面亮点
方星海指出,私募条例在市场准入、展业要求、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监督管理、责任配置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主要呈现七个方面亮点:
一是通过行政法规确认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和功能作用。方星海说,2013年修订实施的基金法第一次将私募基金纳入法律和监管框架,在当前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转型阶段,条例的出台正是对行业十年发展成绩的充分肯定,也是在行政法规层面对私募基金法律地位的进一步确认。
二是明确登记备案制度是对私募基金管理模式的有益探索。他指出,私募条例制定了一系列的负面清单和正面的持续运营要求,确保管理人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既有利于夯实私募基金规范发展的制度依据和监管框架,又能保证其运作具备应有的动力和活力。
三是设定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方星海表示,私募条例抓住关键主体,聚焦关键环节,强化风险源头管控,引导行业良性发展;坚守“非公开”“合格投资者”的募集行为底线,落实穿透监管,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对专业化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作出制度安排,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行为,严禁保本保收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挪用侵占基金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健全市场化约束机制。方星海说,私募条例提供市场化退出安排,为私募基金良性退出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制度保障;着力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绑定机制,避免在出现风险后管理人“一走了之”;强化信息提供和信息报送要求,防范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五是营造有利的发展经营环境。具体而言,私募条例使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的对外投资有据可查,解决投资者的后顾之忧;规定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监测机制,搭建统一的信息平台,使集中汇集电子合同、产品过程信息、投资者份额持有情况等信息成为可能,有利于夯实行业运营基础设施,提升私募基金运作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六是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监管。方星海指出,私募条例设专章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规定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更多便利,吸引更多资金“投小、投早、投科技”,畅通“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
七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方星海表示,私募条例丰富了监管措施和执法手段,明确市场禁入制度,大幅提升了对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机制,对不具备经营展业条件和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管理人予以注销,为持续出清“伪劣乱”私募提供了法规依据,是构建“进出有序、优胜劣汰”行业生态的重要举措。
拓展私募基金募资渠道
方星海表示,接下来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推动形成市场主体严格守法、监管机构规范执法的良好局面:
首先,做好法规的宣传、教育。他说,要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作为全行业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全面开展形式多样、务实有效的普法宣传和培训学习活动,确保条例的制度安排落地生根。
其次,抓紧开展一次全方位的规章制度清理重构。方星海表示,要以私募条例出台实施为契机,对私募基金规章制度进行全面系统梳理,统筹运用“立改废释纂”等方式,进一步加强行业配套基础制度建设;要将今年作为行业法治建设的关键年,紧扣“建制度”主线,及时修改现行的规章制度,抓紧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全面落实条例中的授权条款,力争在年内初步形成内容科学完备、体系清晰协调、运行高效透明的规则体系。
再者,拓展私募基金募资渠道,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方星海指出,要进一步壮大私募基金的投资力量,具体措施包括,丰富资金来源,逐步扩大引入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和养老金等长期资金;推动完善税收政策;加强数据治理,推进信息披露、电子合同、份额登记等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投资者教育;拓宽退出渠道,促进“投资-退出-再投资”良性循环。
最后,强化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体而言,监管部门要推动监管理念、方式和手段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分类监管、持续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基金业协会要持续深化登记备案改革,着力提高自律管理质效,不断优化行业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