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577 证券简称:长沙银行 公告编号:2023-036
优先股代码:360038 优先股简称:长银优 1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5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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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23年6月20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本行总股本4,021,553,75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407,543,813.9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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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本行自行发放对象外,本行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长沙市财政局、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兴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三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红利由本行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
持股期限在1个月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息红利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0%;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行在派发现金红利时,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自然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本行,本行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限售股自然人股东: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10%。本行在派发现金红利时,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315 元。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10%。本行派发现金红利时,将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315 元。如QFII 股东涉及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315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向本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其他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的居民企业持有的A股股东(含限售和流通),本行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35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行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31-89934772
特此公告。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