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45 证券简称:福达合金 公告编号:2023-048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了公司股东王达武与陈晨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通知。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况说明
2017年10月,公司控股股东王达武与陈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约定:“各方共同承诺在各自履行股东职责的过程中,将在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或以其他方式行使股东权利时,各方作为一致行动人内部应先对相关议案、表决等事项进行协调,以达成一致;若各方就审议事项经协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行动意见的,则以王达武先生的意见作为最终形成的一致行动意见,与其保持一致行动。” 2017年12月,王达武与陈晨又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对原《一致行动协议》中关于表决权的行使方式重新约定,《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陈晨将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王达武先生行使,陈晨本人不再参与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与投票。
因此,王达武与陈晨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此外,陈晨与其父亲陈松扬构成法定一致行动人,陈松扬与姐夫王达武构成法定一致行动人。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情况
由于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内容包括:(1)重大资产置换;(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3)股份转让;(4)募集配套资金。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之实际控制人钭正刚,陈晨与王达武在上市公司层面实施一致行动的基础不复存在,王达武与陈晨经过慎重考虑,决定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为此,各方于2023年7月17日签订《解除一致行动和表决权委托之协议书》(以下简称“《解除协议》”)约定:(1)自《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各方分别于2017年10月和12月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统称“原协议”),原协议项下的一致行动关系、表决权委托及各项权利义务立即终止。(2)自《解除协议》签署之日起,对涉及公司经营发展等重大事项的股东大会决策方面,陈晨和王达武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各方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发表意见并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和承担责任,陈晨拥有的表决权不再委托给王达武行使,陈晨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本人亲自或取得本人授权的代理人参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与投票。
三、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控股股东王达武持有36,248,70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6.76%,王达武一致行动人王中男、陈松扬、陆晓荷等3名股东合计持有2,339,4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73%,王达武及前述3名一致行动人拥有表决权累计达28.49%。因此,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之前,本次部分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事项,不影响王达武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 相关承诺
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后,陈晨将继续按照王达武、陈松扬的一致行动人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则和规范性文件的减持要求。
同时,陈晨承诺,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后将继续遵守其在公司IPO前做出的承诺:即:在王达武担任公司董事或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福达合金股份总数的25%;王达武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福达合金股份。
五、 风险提示
本次部分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事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