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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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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3-07-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36 证券简称:*ST明诚 公告编号:临2023-090号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一审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为人民币48,000,000元及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鉴于目前该案未执行,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本次事项的最终会计处理及其对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一、诉讼案件情况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当代文体”)与襄阳市鸿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保理”)保理合同纠纷事项,涉及金额为48,000,000元及利息。(公告编号:临2023-017号)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3年7月28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发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鄂0192民初12566号],其主要内容如下:

襄阳保理与当代文体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开发区法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襄阳保理向开发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襄阳保理与当代文体2020年12月10日、2020年12月21日、2021年1月18日、2021年9月13日签订的四份《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公开型有追索权)》;2、判令当代文体返还襄阳保理已支付的保理融资款合计48,000,000元,并无条件回购襄阳保理已受让的全部应收账款;3、判令当代文体支付襄阳保理已拖欠的保理费1,034,725元(截止到2022年4月20日),并按照此前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承担保理费自2022年4月21日起直到偿还相应保理融资款为止;4、判令当代文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并承担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实际支出费用。

开发区法院认为,襄阳保理与当代文体及其债务人签订的四份《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公开型有追索权)》,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襄阳保理按照合同约定向当代文体提供保理融资款48,000,000元,根据《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公开型有追索权)》约定及双方关于保理融资展期的约定,当代文体应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保理融资款本金,并按月支付保理费。四份《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公开型有追索权)》约定:“第十条违约责任10.1甲方、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即视为已发生违约:(1)未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保理费、服务费、转让登记费及管理费等保理相关费用……10.2本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如发生第10.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情形时,襄阳保理有权选择以下一项或多项救济措施,因此发生的损失、费用等由相关责任方承担:……(2)要求甲方在襄阳保理限定的期限内回购上述应收账款;……(8)解除本合同;……10.4襄阳保理根据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应在襄阳保理限定的期限内返还襄阳保理已支付的保理融资款,并应无条件回购襄阳保理已受让的应收账款。同时,甲方还应向襄阳保理支付自保理融资款到期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本案中,当代文体未依约足额支付保理费,构成违约,襄阳保理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当代文体返还其已支付的保理融资款,无条件回购其已受让的应收账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襄阳保理起诉要求解除四份《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公开型有追索权)》,当代文体于2023年2月17日收到起诉状副本,且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故开发区法院确认案涉四份《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公开型有追索权)》于2023年2月17日解除。襄阳保理主张当代文体返还保理融资款48,000,000元、支付保理费并无条件回购襄阳保理已受让的全部应收账款,符合合同约定,开发区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保理费。襄阳保理主张截止2022年4月20日,当代文体尚欠襄阳保理保理费1,034,725元,系按照360天/年计算每天保理费标准;当代文体则主张仅欠付1,025,512元,系按照365天/年计算每天保理费标准。因双方均未提交此前保理费支付凭证及计算标准,且当代文体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欠付期间支付保理费的具体情况,故开发区法院以襄阳保理确认的欠付金额1,034,725元确定截止2022年4月20日的保理费。襄阳保理主张当代文体自2022年4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即11%/年继续承担保理费至保理融资款清偿为止,并未超过合同约定标准,开发区法院予以支持。

襄阳保理主张律师代理费、差旅费,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开发区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六十一条、第七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襄阳保理与当代文体签订的四份《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公开型有追索权)》(合同编号分别为XYHH20201210017、XYHH20201221019、XYHH20210118002、XYHH20210913017)于2023年2月17日解除;

二、当代文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襄阳保理返还保理融资款48,000,000元,并无条件回购襄阳保理已受让的上述全部应收账款;

三、当代文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襄阳保理支付保理费(截止2022年4月20日欠付保理费为1,034,725元,自2022年4月21日起,以欠付保理融资款为基数,按照11%/年的标准计算至保理融资款清偿为止);

四、驳回襄阳保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97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当代文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开发区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鉴于目前该案未执行,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本次事项的最终会计处理及其对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2)鄂0192民初12566号]。

特此公告。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