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2%暨回购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3-050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2%暨回购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以不超过人民币10.60元/股(含)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用于未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期限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3日、5月17日分别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号)和《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36)。
2023年5月16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6月1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6月20日。根据回购方案,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回购价格区间。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回购价格上限由10.60元/股调整为10.40元/股,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号)。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披露。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3年7月27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数量9,498,65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04%。最高成交价格7.12元/股,最低成交价格5.6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61,583,592.29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回购方案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3年6月2日)前五个交易日(2023年5月26日、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6月1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2052.73万股。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
公司后续会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