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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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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2023-07-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3-075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20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已于2022年7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发行上市。公司聘请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相关规定,东莞证券履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原定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3年7月25日经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于近日与华泰联合证券签订了《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以下简称“《保荐协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自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东莞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华泰联合证券承接,东莞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华泰联合证券委派武祎玮先生、滕强先生(简历详见附件)担任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公司的保荐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公司对东莞证券及其委派的保荐代表人、项目团队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28日

附件: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个人履历

武祎玮先生

武祎玮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监,保荐代表人,法学硕士。2016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负责或主要参与的项目包括星邦智能IPO项目,东莞银行IPO项目,重庆银行IPO项目,郑州银行IPO项目,苏州银行IPO项目,郑州银行非公开发行项目等,并参与多家拟上市公司的尽职调查、辅导等相关工作。

滕强先生

滕强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总监,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2010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负责或主要参与的项目包括科通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杰恩设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万孚生物可转债、博创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光弘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国海证券配股、五粮液非公开发行股票、上海汽车非公开发行股票、农产品非公开发行股票、华源控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曾参与过多家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的改制、辅导、持续督导、财务顾问等工作。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3-076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20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00万股新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6.54元/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30,8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74,907,641.51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55,892,358.49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验字[2022]第5-00010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管理,并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熙龙湾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以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3年7月26日,具体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隶属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支行隶属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锦绣支行隶属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方”。《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3D NAND闪存主控芯片及移动存储模组解决方案技术改造及升级项目、SSD主控芯片技术开发、应用及产业化项目、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武祎玮、滕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结束之日,即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完成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届满之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