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217 证券简称:睿昂基因 公告编号:2023-063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26号),同意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90.00万股,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8.4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603.8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6,124.1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479.7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5月11日全部到位,并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1年5月1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4141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上海源奇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奇生物”)和苏州云泰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泰生物”)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称“募投项目”)“国内营销网络升级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的实施主体,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新增开设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办理其他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源奇生物、云泰生物于近日分别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两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单独分别称“协议一”、“协议二”)。具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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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一主要内容:
甲方一: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上海源奇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三:苏州云泰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三”,“甲方一”、“甲方二”与“甲方三”合称为“甲方”)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一已于2023年3月24日与乙方、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后因甲方一发布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上海源奇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云泰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国内营销网络升级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的实施主体,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101040160002342654,截至2023年6月27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信息披露文件披露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101040160002342605,截至2023年6月27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信息披露文件披露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甲方三均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在乙方营业时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甲方三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甲方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甲方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前)向甲方二、甲方三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甲方三任意一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甲方三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甲方三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十二、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三、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协议二主要内容:
甲方一: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上海源奇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三:苏州云泰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三”,“甲方一”、“甲方二”与“甲方三”合称为“甲方”)
乙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一已于2023年3月24日与乙方、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后因甲方一发布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上海源奇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云泰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国内营销网络升级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的实施主体,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301200000007922,截至2023年6月10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信息披露文件披露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301260000007924,截至2023年6月10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信息披露文件披露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甲方三均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在乙方营业时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甲方三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甲方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甲方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前)向甲方二、甲方三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甲方三任意一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甲方三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甲方三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十二、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三、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