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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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2023-08-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13 证券简称:路畅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3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路畅科技”)拟向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高机”或“标的公司”)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中联高机100%股权,并同步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上市公司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或上市公司董事会首次做出决议(孰早)前6个月至《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1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3)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4)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5)其他知悉本次交易的法人和自然人;

(6)前述(1)至(5)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自然人及机构存在以下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单朝军系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湖南湘投军融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投资总监,在自查期间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况如下:

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单朝军出具声明和承诺如下:

“(1)本人买卖路畅科技股票时,本次交易信息已公开。本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路畅科技股票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路畅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路畅科技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4)若本人上述买卖路畅科技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路畅科技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如有)上交路畅科技。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的财务顾问,在自查期间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况如下:

根据中金公司出具的自查报告,针对上述买卖路畅科技股票的行为,中金公司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形成了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自营账户买卖路畅科技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

(2)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承诺:在本次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卖路畅科技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上市公司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违规披露给第三方。”

除上述情形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自然人及机构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对相关自然人的访谈,经充分核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自然人和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路畅科技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路畅科技股票的情况。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经充分核查,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认为: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单朝军、中金公司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及承诺以及结合本所经办律师对单朝军的访谈,在单朝军、中金公司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该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中国法律所禁止的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备查文件

1、《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2、《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买卖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3、《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4、《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