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01 证券简称:微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2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8月3日(星期四)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3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兴中路365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人(分别代表12名股东),代表股份数量160,985,6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059%。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5人(代表6名股东),代表股份数量160,609,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421%。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6人,代表股份数量376,1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8%。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9人,代表股份数量9,213,2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22%。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翟栋民先生、俞卓娅女士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0,971,7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14%;反对1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199,3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491%;反对1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15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0,971,7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14%;反对1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199,3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491%;反对1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15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0,893,1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26%;反对92,4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5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120,7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9962%;反对92,4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翟栋民、俞卓娅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