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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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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2023-08-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821 证券简称:东岳硅材 公告编号:2023-059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273号),公司及董事会高度重视,对相关事项认真核查,现将关注函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1:请向相关方核实并说明上述一致行动协议签署的主要背景、协议的主要内容、一致行动期限,你公司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其他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的相关安排,你公司是否存在管理层控制、多个股东或股东与管理层共同控制情形,你公司主要股东是否存在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意向,是否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关系或利益安排。

【公司回复】

一、上述一致行动协议签署的主要背景、协议的主要内容、一致行动期限

根据东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岳集团”)出具的回复函,由于东岳集团间接股东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控股”)出现债务违约并进入司法重整,导致东岳集团控制权不稳定,为维护东岳集团经营管理的稳定,保证企业持续稳定发展,张建宏先生作为东岳集团董事长,与另外两名股东齐信投资管理(淄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信投资”)及Dongyue Wealth Limited达成上述一致行动协议。

张建宏(甲方)于2023年8月4日分别与齐信投资(乙方)、Dongyue Wealth Limited(乙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确认和承诺,在乙方作为该公司股东期间、此后于该公司召开的各次股东大会所提出的决议案(无论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董事会报告、核数师或董事的重选、任免、更替、收购、处置交易、业务、经营、财务事项及业务发展等一切事宜)的讨论及决策过程中,乙方一直(和将继续)支持甲方,并一直(和将继续)与甲方在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案行使表决权的意向保持一致;除非因有关举措令致相关决策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法规、守则的情况除外。

2.乙方就拥有的(包括现有的及未来增减变化的)该公司全部股份,乙方确认自2023年9月1日起行使有关股份的表决权时与甲方保持一致。但为免歧义,甲方并不享有有关股份所附有的分红权和其它经济利益。

3.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乙方不得再授权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股东会表决权利。

4.甲方应确保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解除、终止需遵守上市公司有关监管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5.除非发生以下情况,否则本协议对双方持续有效:

(i)双方书面同意终止本协议;

(ii)(针对相关的一方)其中一方不再直接或间接地持有该公司的任何权益。

6.甲方应严格按照上市合规要求行使本一致行动协议。甲方直接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减持,应事先经过乙方同意。乙方的减持行为则不受限制。”

根据《一致行动协议》,张建宏与齐信投资、Dongyue Wealth Limited一致行动的期限均为,其中一方不再直接或间接地持有东岳集团的任何权益之日或双方书面同意终止该协议之日。

二、公司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其他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的相关安排,公司是否存在管理层控制、多个股东或股东与管理层共同控制情形。

根据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函,自公司上市以来,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监事会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各董事、监事均独立行使表决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互之间,不存在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的相关安排或协议。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东岳氟硅科技集团持有693,0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57.75%。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东岳氟硅科技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

综上,公司控股股东为东岳氟硅科技集团,公司不存在管理层控制、多个股东或股东与管理层共同控制情形。

三、公司主要股东是否存在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意向,是否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关系或利益安排

如前所述,东岳氟硅科技集团持有693,0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57.75%,为公司控股股东,拥有公司控制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与第三方之间不存在关于公司的一致行动关系或利益安排。

东岳集团持有东岳氟硅科技集团100%股权,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根据东岳集团出具的回复函,张建宏先生与另外两名股东齐信投资及Dongyue Wealth Limited达成一致行动协议,系为了应对由于新华联控股进入司法重整导致的东岳集团控制权不稳定,系为维护东岳集团经营管理的稳定,保证企业持续稳定发展,并非以谋求东岳集团控制权为目的。

问题2:请结合上市以来你公司主要股东持股变动、董事任免、股东大会表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等情况及上述一致行动关系成立后你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比例、经营决策管理权及董事提名权的调整安排等,说明你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公司上市以来的主要股东持股变动、董事任免、股东大会表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等情况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变动情况

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上市当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情况如下:

1、自上市至今东岳氟硅科技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均未发生变化。

2、2021年7月,长石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公司84,074,598股股份被司法划转至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划转后长石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5,925,4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49%,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持有公司股份84,074,5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01%。(具体情况请见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披露的《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3、自2021年9月9日至2022年2月7日期间,淄博晓希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份23,900,000股。(具体情况请见公司于2022年2月8日披露的《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提前终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淄博晓希持有93,100,000股公司股份,持股比例为7.76%。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如下:

(二)董事任免情况

2020年3月12日,公司上市时,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构成,分别为王维东、张哲峰、刘静、郑建青、张秀磊、伊港、曹先军、张永德、刘胜元。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后,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构成,分别为王维东、张哲峰、刘静、郑建青、张秀磊、伊港、曹先军、张永德、刘胜元。

自公司上市以来,董事会成员未发生变化。

(三)公司自上市以来的股东大会表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情况

自上市以来公司共召开6次股东大会,除部分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以及累积投票议案外,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投赞成票,不存在投反对票、弃权票的情况。

自上市以来公司共召开24次董事会,除部分议案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外,所有董事均投赞成票,不存在投反对票、弃权票的情况。

(四)上述一致行动关系成立后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比例、经营决策管理权及董事提名权的调整安排

自公司上市至今,东岳氟硅科技集团一直持有公司693,0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57.75%,为公司控股股东。

上述一致行动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东岳集团的股东张建宏先生与另外两名股东齐信投资及 Dongyue Wealth Limited达成的一致行动安排。根据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出具的说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无建立一致行动关系的意向。

根据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出具的说明,除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公告的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减持计划(具体情况请见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披露的《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无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计划,亦无调整经营决策管理权及董事提名权的意向,如有相关计划或意向将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

二、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自公司上市至今,东岳氟硅科技集团一直持有公司693,0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57.75%,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香港上市公司东岳集团持有东岳氟硅科技集团100%股权,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2020年3月12日公司上市时,傅军先生直接以及间接持有东岳集团29.20%的表决权,为东岳集团第一大股东;除傅军先生外,没有直接、间接持有东岳集团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其他股东股权较为分散,傅军先生能对东岳集团股东大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为东岳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东岳集团于2023年8月4日披露的公告,张建宏于2023年8月4日分别与齐信投资、Dongyue Wealth Limited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以及东岳集团出具的告知函,齐信投资和Dongyue Wealth Limited就其持有的东岳集团股份,在行使有关股份表决权时将与张建宏保持一致。截至《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日,张建宏与齐信投资、Dongyue Wealth Limited在东岳集团股东大会上直接或间接合计行使东岳集团约19.39%的股份表决权。

自本公司上市至今东岳集团主要股东的表决权比例变化情况如下:

1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东岳集团未接到傅军先生增持或减持公司股票的通知,假设傅军先生不会增持或减持东岳集团股票。

龙炳坤、杨永安律师行于2023年8月14日出具法律意见,傅军先生通过自己及其控制的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东岳集团约23.12%股权,根据一致行动协议,张建宏先生、齐信投资和Dongyue Wealth三方一体共持有东岳集团约19.39%股权;根据东岳集团的说明及披露易的记录,东岳集团不存在有单一股东持有超过东岳集团30%股权,同时张建宏先生、齐信投资和Dongyue Wealth三方及傅军先生及其控制的公司,都不能对东岳集团实施重大影响,即不能通过其持有或控制之投票权单一控制东岳集团,也不能通过运用其或彼等在东岳集团股东大会的投票权,以控制东岳集团董事会一半以上的成员的委任或罢免,藉此操纵东岳集团董事会从而控制东岳集团。

按照上述东岳集团主要股东的表决权比例变化情况及龙炳坤、杨永安律师行出具的法律意见,2023年9月1日起,无单一股东控制东岳集团30%以上的股权表决权,亦无单一股东能够对东岳集团股东大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东岳集团董事会层面,任一股东均不能控制股东大会决定东岳集团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综上,由于东岳集团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自2023年9月1日起,无任何单一股东能控制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东岳集团股东大会,任一股东均不能控制股东大会决定东岳集团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因此,自2023年9月1日起,公司为无实际控制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问题3:请说明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是否对你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有效性及控制权稳定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你公司拟采取的相关应对措施,并进一步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回复】

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系由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东岳集团的股东张建宏与另外两名股东达成一致行动协议导致,不涉及本公司主要股东的变化,本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仍为东岳氟硅科技集团。公司具有完整独立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与控股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和财务方面相互独立;公司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已经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重大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并且有效执行,因此,本次间接控股股东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有效性、控制权稳定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配套相关制度完善内部决策机制,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保障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正常运转,保证公司治理及重大决策机制的规范运行。同时,公司将持续关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问题4:你公司认为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回复】

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系由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东岳集团的股东张建宏与另外两名股东达成一致行动协议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

东岳集团系中国香港上市公司,具有符合香港上市公司监管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及内部管理制度,依照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管理稳定。东岳集团的上述变更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