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兼总经理提议回购公司
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115 证券简称:思林杰 公告编号:2023-028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兼总经理提议回购公司
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3年8月17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周茂林先生《关于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函》。周茂林先生提议公司以超募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一、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
1、提议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周茂林先生
2、提议时间:2023年8月17日
二、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提议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或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股份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用于上述用途;若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未能使用完毕,则公司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使用股份将被注销。
三、提议人的提议内容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或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股份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用于上述用途;若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未能使用完毕,则公司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使用股份将被注销;
3、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4、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0.04元/股(含)(以8月17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测算);
5、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
6、回购资金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超募资金;
7、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8、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照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5,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50.04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99.92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50%。按照回购下限人民币2,5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50.04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49.96万股,回购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75%。
四、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五、提议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提议人在本次回购期间无减持公司股份计划。若后续有相关增减持股份计划,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提议人的承诺
提议人周茂林先生承诺:将积极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并将在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
七、风险提示
公司将尽快就上述内容认真研究,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购股份方案,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回购事项需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88115 证券简称:思林杰 公告编号:2023-029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
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思林杰”)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0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茂林:
经查,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林杰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思林杰实际控制人周茂林是广州悦创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悦创)及其相关子公司的实控人,广州悦创为公司关联方。2022年度思林杰与广州悦创及其子公司、周茂林等发生关联交易合计712.06万元,但思林杰未披露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思林杰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总经理周茂林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思林杰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周茂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其所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已就相关问题深刻反思,认真总结,汲取教训,后续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全面梳理、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将按照《决定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本次《决定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