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豫园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104
债券代码:155045 债券简称:18豫园01
债券代码:163038 债券简称:19豫园01
债券代码:163172 债券简称:20豫园01
债券代码:185456 债券简称:22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针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
本公司于2023年8月3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8月5日作出首次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草案公告之日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被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23年2月5日至2023年8月5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查询结果。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除下列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豫园股份股票的情况
■
经公司自查,上述人员在核查期间的交易变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经核查,公司在披露本激励计划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9日
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豫园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105
债券代码:155045 债券简称:18豫园01
债券代码:163038 债券简称:19豫园01
债券代码:163172 债券简称:20豫园01
债券代码:185456 债券简称:22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
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3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并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拟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除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外,还通过公司内部系统公示了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
(1)公示内容:公司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2)公示方式:公司内部系统公示;
(3)反馈方式:以设立反馈电话或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4)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
2、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其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文件、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其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5、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