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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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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
监事的公告

2023-08-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192 证券简称:迪哲医药 公告编号:2023-47

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

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召开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经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投票表决,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同意选举董韡雯女士、康晓静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本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一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届监事会监事自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

特此公告。

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8月22日

附件:

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董韡雯女士:1986年出生,中国国籍,硕士学历。2011年9月至2018年6月,任无锡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发展中心项目经理;2018年6月至2020年9月,任公司总裁助理。2020年9月至今,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2020年12月至今,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康晓静女士: 1976 年出生,中国国籍,硕士学历。 1996 年 8 月至 2001 年 5 月,任上海焦化有限公司成本会计; 2001 年6 月至 2004 年 3 月,任三瑞化学(上海)有限公司总账会计; 2004 年 6 月至 2005年 3 月,任华微半导体(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会计经理; 2005 年 3 月至 2017 年12 月,任阿斯利康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财务分析经理; 2017 年 12月至今,任公司财务主管;2022年2月至今,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证券代码:688192 证券简称:迪哲医药 公告编号:2023-48

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8月2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无锡市新吴区和风路 26 号汇融商务广场 C 栋 4 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小林博士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7人,Rodolphe Peter André Grépinet先生、傅晓女士和林亮先生因时差和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吕洪斌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4、因工作安排原因,部分人员通过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此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2、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注:5%以下股东指除单独及合并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的董监高以外的股东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上述议案外,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2.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3.01 – 3.03,4.01 – 4.04

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4.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魏海涛律师、王源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2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