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977 证券简称:国泰集团 编号:2023临036号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8月23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熊旭晴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采用了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标。公司董事会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审计费用为119万元(含审计人员差旅费等)。
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临037号)。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拟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2023年9月11日(周一)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临038号)
特此公告。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3977 证券简称:国泰集团 编号:2023临037号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由其承担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审计工作。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机构性质: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72人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603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
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000人
3、业务规模
2022年度业务总收入:332,731.85万元
2022年度审计业务收入:307,355.10万元
2022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38,862.04万元
2022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家数:488家,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2022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61,034.29万元
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6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4次、监督管理措施26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纪律处分1次;9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4次、监督管理措施38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纪律处分2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毛英莉,1998年8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年7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1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截止目前尚未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0家次。
签字注册会计师:熊凤秀,2018年9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年3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6年3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1年10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家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翔,1997年7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年3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9年12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1年12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7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具体情况如下:
■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三)审计收费
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费用为11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20万元。2023年度财务审计费用为99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20万元。
(四)其他信息
2023年度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审计委员会已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18年至2022年的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循执业准则,恪尽职守,业务素质良好,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工作。因此,同意并提请公司董事会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文件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对公司选聘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进行招标。经专家评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质,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需求。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2018年担任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坚持独立、公正、客观的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历年各项审计工作。
因此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选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续聘其为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8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审计费用为119万元(含审计人员差旅费等)。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报备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3977 证券简称:国泰集团 公告编号:2023临038号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9月1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9月11日 14 点30 分
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高新大道699号国泰集团24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9月11日
至2023年9月1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的董事会审议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8月18日、8月26日刊载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2、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符合出席会议要求的股东,于2023年9月8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持有关证明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高新大道699号国泰集团董事会办公室(2113室)办理登记手续,并于2023年9月11日会议开始前到大会秘书处签到,签到时间为下午14:00-14:30。
(一)个人(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持股证明并提供以上证件、材料的复印件;个人(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委托人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并提供以上证件、材料的复印件。
(二)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股票账户卡、持股证明并提供以上证件、材料的复印件;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股票账户卡、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并提供以上证件、材料的复印件。
股东可按以上要求以信函(邮政特快专递)、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信函到达邮戳和传真到达日应不迟于2023年9月8日17:00,信函(邮政特快专递)、传真中必须注明股东住所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
六、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等自理。
(二)会议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高新大道699 号国泰集团董事会办公室邮政编码:330096
(三)联系人:杨洁芸
电话:0791-88119816 传真:0791-88115785
(四)其他事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若有变更将按规定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9月1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