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3-L20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无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3-L21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晟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晟璞”)2023年度拟按照持股比例向公司合营企业上海银河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河”)提供100万元财务资助,财务资助期限为上海银河有偿还能力时或至上海银河项目转让时,本次财务资助为无息借款。
2、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835万元,全部为向上海银河提供。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未有逾期未收回金额。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目前上海银河处于停业休整阶段,考虑到其所持有的银河宾馆裙楼存在翻新重建及增加计容面积指标的机会,但翻建所需资金较大、周期较长,因此为维持上海银河必要的日常刚性资产管理费用支出,上海晟璞拟向其提供100万元的股东借款。
本次借款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2、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晟璞拟与上海银河签署借款协议,按照持股比例在与上海银河其它股东同等条件下,不定期同步对上海银河提供财务资助。公司2023年度拟按照股权比例向上海银河提供100万元财务资助,财务资助期限为上海银河有偿还能力时或至上海银河项目转让时,本次财务资助为无息借款,资金用途主要为上海银河日常合理的各项运营费用支出。
3、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由于上海银河为公司合营企业,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同时公司向上海银河派出的董事扶金龙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涉及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概况
1、企业名称:上海银河宾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888号
3、法定代表人:施建中
4、注册资本:人民币1988.47万元
5、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成立时间:1990年8月22日
7、经营范围:住宿,停车场(库)经营,健身房,会场出租;销售服装、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胶卷、图片;宾馆(主营)、商场(店)、棋牌室;酒类商品(不含散装酒);音乐餐厅,音乐茶座;大型饭店(含熟食卤味、含生食海产品),堂饮瓶装酒;卷烟,雪茄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银河持有上海市中山西路888号2-9幢房屋商业项目(以下简称:“银河宾馆裙楼项目”),该物业位于中山西路888号2-9幢,总建筑面积31,806.39平方米,所占宗地(丘)面积为15,365.00平方米,该宗地是与上海市中山西路888号1幢房屋共用。
8、股权结构:
■
■
9、被资助对象其他股东基本情况
上海锦江资本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56,600万元,主要从事酒店营运管理等业务;其第一大股东为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隶属上海市国资委。
上海锦江饭店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691万元,所属行业为住宿业,其第一大股东为上海锦江资本有限公司。
上述两家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均按照持股比例在与上海晟璞同等条件下,不定期同步对上海银河提供财务资助。
(二)历史沿革
公司于2014年5月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取得上海银河90%股权,2015年5月经上海仲裁委仲裁,公司将上海银河的持股变更为50%。上述事宜详见公司于2014年发布的2014一L36号及2015年发布的2015一L48号公告。上海银河所持有的银河宾馆裙楼于2015年正式停业。公司取得银河宾馆主裙楼后,完成了主楼项目部分改造及用途变更,同时裙楼部分也形成了翻新重建的设计方案并与上海银河其它股东方进行了沟通,后经过与宗地上其他单位协调,完成了裙楼所在宗地的土地合丘。结合上海银河所处宗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批复(沪府规(2014)55号),银河宾馆裙楼具备翻新重建及增加计容面积指标的机会。但由于翻建所需资金较大、周期较长,根据公司目前实际情况,该物业现处于空置阶段。在此期间,为保证上海银河必要的日常刚性资产管理费用支出,从2015年底至今,公司按股权比例累计向上海银河提供了835万元的流动性支持。
(三)主要财务指标
■
上海银河不涉及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等或有事项。
(四)关联关系的说明
上海银河为公司合营企业,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因公司向上海银河派出的董事扶金龙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因此公司与上海银河构成关联关系。
(五)2022年度对上海银河财务资助情况
上海银河不是失信被执行人。2022年上海晟璞已按照股权比例向上海银河提供财务资助100万元。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1、金额:100万
2、用途:日常合理的各项运营费用支出
3、期限:上海银河有偿还能力时或至上海银河项目转让时
4、利息:无息借款
5、上海银河有义务保证不向其他股东提供的股东借款支付任何形式的借款利息。若违反,上海晟璞有权要求上海银河支付同等权利之借款利息。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相较于净资产较小,未来上海银河不能偿还财务资助的风险较小。根据拟签署的借款协议,上海银河将在有偿还能力或项目转让时,优先偿还股东借款。上海银河另外股东方为上海市国资委控股下属企业,资信情况良好。公司也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本年度经营目标,判断银河宾馆裙楼项目的市场转让时机及机会,收回资金。
五、董事会意见
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是为了确保上海银河的正常刚性资产管理需要,为上海银河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且资助金额相较于净资产较小,未来上海银河不能偿还财务资助的风险较小。按照上海晟璞拟与上海银河签署的借款协议,上海银河将在有偿还能力或项目转让时,优先偿还股东借款。
在与上海银河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相关借款协议并提供相应财务资助。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晟璞向合营企业上海银河提供财务资助,上海银河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同时通过签署借款协议的方式约定财务资助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晟璞为上海银河提供财务资助,是维护上海银河正常刚性资产管理的需要,同时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和保障措施,上海银河各方股东按股权比例不定期向其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符合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次对上海银河的财务资助行为。
七、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835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31%,全部为向上海银河提供。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未有逾期未收回金额。
八、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4、借款协议。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3-L22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3年8月25日,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2014年11月28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瑞阳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阳嘉和”)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北京珠市口支行”)签订了《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就其所持有的通州阳光新生活广场项目向工行北京珠市口支行申请借款3.3亿,借款期限10年。截至2023年6月7日,该借款合同主债权余额为7,000万元,公司拟为该借款合同下的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概况
1、被担保人名称:北京瑞阳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5年5月13日
3、注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翠景北里1号楼1层九棵树西路80号L10
4、法定代表人:扶金龙
5、注册资本:人民币13,950万元
6、主营业务:对通州区新阳光生活广场项目(通州区九棵树48号院瑞都景园北区1A#楼01商业01号、02商业01号、03商业01号以及第4层1号商品房)进行物业管理、房屋出租;经济信息咨询;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
7、股权结构
■
(二)被担保人的财务指标
单位:元
■
2014年11月瑞阳嘉和以其所持有的通州阳光新生活广场项目提供抵押担保及其应收租金提供质押担保,向工行北京珠市口支行申请借款。截至2023年6月7日,该借款合同主债权余额为7,000万元。同时瑞阳嘉和涉诉金额为12.41万,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支行
保证人(乙方):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
1、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北京瑞阳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于2014年11月28日签订的主合同(名称: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 ;编号:0020000066-2014年(珠市)字0118号)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2、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截止2023年6月7日,主债权金额为7,000万元。
(二)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范围
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四)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五)违约
乙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的,乙方同意甲方扣划乙方开立在
中国工商银行的所有账户中的款项以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瑞阳嘉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是为支持其正常经营发展的举措,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同时瑞阳嘉和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目前资产优良,资信状况良好,公司能够充分掌握其经营决策情况,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未发生贷款逾期的情况。鉴于瑞阳嘉和的其他股东并未参与瑞阳嘉和的实际经营,对瑞阳嘉和的影响力较弱,故其未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45,800万元、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42,322万元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5.7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债务、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等。
六、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3-L23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2023年6月30日,被担保人北京上东新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为78.26%,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3年8月25日,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上东新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上东”)拟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玉泉路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北京玉泉路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800万元整,期限三年。北京上东拟与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担保”)签署《委托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中关村担保拟为该笔流动资金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被担保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同时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星泰”)拟与中关村担保签署《反担保(不动产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北京星泰拟以其位于朝阳区东四环北路6号不动产(不动产权利证书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858391号)向中关村担保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对外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概况
1、被担保人名称:北京上东新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4年7月1日
3、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京加路青秀园街5号院1号楼文化服务中心105室
4、法定代表人:张文力
5、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6、主营业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
■
(二)被担保人的财务指标
单位:元
■
北京上东无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委托保证合同
甲方:北京上东新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1、被担保的债权
甲方与受益人(华夏银行北京玉泉路支行)已经或即将订立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因受益人向甲方提供中长期贷款而形成的债务,本金金额为人民币捌佰万元,期限为36个月。(以下简称“被担保债权”)
2、担保范围及方式
乙方同意就被担保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类型为连带保证。
3、保证期间
乙方的保证期间为被担保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叁年。
4、保证合同
乙方与受益人订立保证合同应以下列条件已全部得到满足为前提:
(1)本合同及所有反担保合同生效;
(2)办理了相关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3)反担保措施涉及物、权利等担保的,相应的抵押、质押登记或转移占
有等公示已完成。
5、反担保措施
(1)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依法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甲方应安排下列当事人向乙方提供如下反担保:
反担保人: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反担保类型:不动产抵押
反担保合同名称:反担保(不动产抵押)合同
(2)上述任一反担保人未与乙方签署反担保合同,或无法办理约定的抵押、
质押登记等其他乙方要求落实的增信措施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保证。
(二)反担保(不动产抵押)合同
抵押人(反担保人):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反担保债权人):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1、抵押财产
抵押人: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坐落:朝阳区东四环北路6号
抵押物面积:451.96平方米
该抵押财产为北京星泰持有的商铺(不动产权利证书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858391号)。除已向抵押权人披露情形外,抵押财产上不存在或可能存在任何形式的法定限制、权利瑕疵、权属争议,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也未设定任何抵押权、质权、居住权、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权利。该抵押财产目前已出租,租赁期限为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2024年3月16日止。
2、反担保的主债权
(1)反担保债权人依据委托保证合同代债务人向受益人清偿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受益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
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其他所有款项和费用等(以下称“代偿款项”),
以及反担保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偿还代偿款项而可向债务人收取的利息、罚息、逾
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
期间的双倍利息、其他所有款项和费用等;
(2)反担保债权人依据委托保证合同向债务人收取的担保费、评审费、其他费用、相关税费等(以下简称“担保费用”),以及反担保债权人因债务人未支付担保费用而可向债务人收取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其他所有款
项和费用等;
(3)反担保债权人因授信协议、保证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等情形下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的赔偿款项或承担
的其他法律责任(以下称“赔偿款项”),以及反担保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偿还赔偿款项而可向债务人收取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其他所有款项和费用等。
四、董事会意见
北京星泰为北京上东的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有利于北京上东获得日常经营所需要的资金,保障了北京上东业务的顺利开展。北京上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管理及财务风险管理有控制权,本次担保整体风险可控,同时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45,800万元、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42,322万元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5.7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债务、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等。
六、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委托保证合同》;
3、《反担保(不动产抵押)合同》。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3-L24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15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股权登记日:2023年9月8日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3年9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1A单元。
二、会议审议事项
■
注:100代表总议案,1.00代表议案1,2.00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8月2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相关公告。
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1《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3年9月11日9:00-12:00,13:30-18:00。
2、登记方式:
A.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代码卡办理登记。
B.法人股东持深圳证券代码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C.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股东深圳证券代码卡、股东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或本人身份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D.股东也可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1A单元。
4、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王小连 张茹
联系电话:0755-82220822
传真:0755-82222655
邮编:518001
电子邮箱:yangguangxinye@yangguangxinye.com
5、会议费用:与会代表在参会期间的交通、通讯、食宿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具体投票方式详见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五、备查文件
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提示如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608”
2、投票简称:“阳光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9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行使表决权,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出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以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人/本单位承担。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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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议案的投票“同意”、“反对”、“弃权”意见只能选择一项,用“√”方式填写。
2、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要股东本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3、对上述非累积投票事项,授权委托人应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在相应表格内填写“同意”、“反对”或“弃权”,三者只能选其一,多选视为对该审议事项的授权委托无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委托人股东账号: 持股数量:
受托人姓名(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3-L19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8月15日(星期二)以书面、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于2023年8月25日(星期五)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磊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出席董事7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会议审议做出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3一L20)。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维持公司合营企业上海银河宾馆有限公司基本运营,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晟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与上海银河签署借款协议,按照持股比例在与上海银河其它股东同等条件下,不定期同步对上海银河提供财务资助。公司2023年度拟按照股权比例向上海银河提供100万元财务资助,财务资助期限为上海银河有偿还能力时或至上海银河项目转让时,本次财务资助为无息借款。
上海银河为公司合营企业,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同时公司向上海银河派出的董事扶金龙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因此公司与上海银河构成关联关系。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一L21)。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4年11月28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瑞阳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支行签订了《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就其所持有的通州阳光新生活广场项目向工行北京珠市口支行申请借款3.3亿,借款期限10年。截至2023年6月7日,该借款合同主债权余额为7,000万元,公司拟为该借款合同下的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一L22)。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上东新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拟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玉泉路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800万元整,期限三年。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拟为该笔流动资金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被担保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同时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以其位于朝阳区东四环北路6号不动产(不动产权利证书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858391号)向中关村担保提供抵押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一L23)。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一L24)。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