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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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1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发布了《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5、2022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6、2022年1月21日,本次授予的657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7、2022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2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
9、2023年1月30日,预留授予部分的43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登记手续。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10、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23年5月26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已于2023年6月27日实施完毕。
12、2023年7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3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882,512,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3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2023年7月12日,公司披露了《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7月1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7月18日。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除本次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有派息事项时,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方法如下: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V 为每股的派息额; 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 P 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规定,就《激励计划》约定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的情形下,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分别调整如下:
1、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4.1816-0.03=4.1516元/股。
2、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3.62-0.03=3.59元/股。
因此,就《激励计划》约定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的情形下,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4.1816元/股调整为4.1516元/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3.62元/股调整为3.59元/股;《激励计划》对回购价格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3年7月18日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4.28元/股调整为4.1516元/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3.62元/股调整为3.59元/股。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属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4.1816元/股调整为4.1516元/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3.62元/股调整为3.59元/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603256 证券简称:宏和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0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9月1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9月15日 13点30分
召开地点: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二楼会议室(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工业区秀沿路123号)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9月15日
至2023年9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2、3、4、5、6。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5、6。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3年9月15日 12:30一13:30
(二)登记地点: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二楼会议室
(三)参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登记时需提供以下文件: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票账户卡;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
(四)异地股东可以使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进行登记,传真或信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请在传真或信函上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
六、其他事项
(一)与会股东的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二)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陶静 联系电话:021-38299688-6666 传真:021-68121885 电子邮箱:honghe_news@gracefabric.com 地址:上海浦东康桥工业区秀沿路123号。
特此公告。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9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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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