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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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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重大合同公告

2023-08-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478 证券简称:晶升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6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类型:日常经营性销售合同;

● 合同金额: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与客户J签订了《【碳化硅炉】设备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本合同”)。合同价款合计暂估金额为(含税)120,350,650.00元,分三批执行,其中第二批次和第三批次的设备数量、型号、价格及交货时间以双方签订的订单为准;

● 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后立即生效;

● 合同履行期限:第一批次预付款支付后3-4个月交付,第二批次和第三批次的合同履约期限以双方签订的订单为准;

● 对上市公司当前业绩的影响:本合同为销售合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根据其约定的履行进度,若本合同顺利履行,将会对公司2023年及以后年度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根据合同规定及收入确认原则在相应的会计期间确认收入;

● 风险提示:

1、履约风险:合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外部宏观环境重大变化、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客户需求变化等不可预测因素或不可抗力的影响,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的风险。

2、违约风险: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因公司原因未能按时、按要求供货或提供服务,导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公司将积极做好相关应对措施,全力保障合同正常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审议程序情况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近日与客户J签订了《【碳化硅炉】设备买卖合同》。

本合同为日常经营性合同,不涉及关联交易,签订本合同事宜公司已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合同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近日与客户J签订了《【碳化硅炉】设备买卖合同》。合同价款合计暂估金额为(含税)120,350,650.00元,分三批执行,其中第二批次和第三批次的设备数量、型号、价格及交货时间以双方签订的订单为准。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合同对方基本情况

(1)合同对方:客户J;

(2)公司已履行内部涉密信息披露豁免程序,对销售对象的有关信息予以豁免披露;

(3)客户J具有良好的信用,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2、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客户J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客户J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不存在交易往来。

三、合同主要条款

1、买方:客户J

2、卖方: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3、合同标的:碳化硅晶体生长炉

4、合同金额:合同价款合计暂估金额为(含税)120,350,650.00元,分三批执行,其中第二批次和第三批次的设备数量、型号、价格及交货时间以双方签订的订单为准

5、支付方式:按照设备生产及交付进度分阶段支付款项

6、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后立即生效

7、合同履行期限:第一批次预付款支付后3-4个月交付,第二批次和第三批次的合同履约期限以双方签订的订单为准

8、其他条款:合同对质量标准、交付及验收、技术指导、知识产权、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为销售合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根据其约定的履行进度,若本合同顺利履行,将会对公司2023年及以后年度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根据合同规定及收入确认原则在相应的会计期间确认收入。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合同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不会因履行合同而与合同对方形成重大依赖,上述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1、履约风险:合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外部宏观环境重大变化、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客户需求变化等不可预测因素或不可抗力的影响,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的风险。

2、违约风险: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因公司原因未能按时、按要求供货或提供服务,导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公司将积极做好相关应对措施,全力保障合同正常履行。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特此公告。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88478 证券简称:晶升股份 公告编号:023-027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

2、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至2023年8月27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共10天,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或邮件方式向监事会提出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疑义或异议。

(二)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相关信息。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除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辉先生外,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记载、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