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再审受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再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医药”)为案件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莱美医药系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控股子公司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上述诉讼案件被裁定再审,但尚未作出最终裁判结果,公司暂无法判断该诉讼是否会对上市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并依据会计准则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最终结果以经审计后确认的数据为准。
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控股孙公司莱美医药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吉民申85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悦药业”)
法定代表人:任泽波,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戎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管辖法院:吉林高院
案件情况:公司控股孙公司莱美医药与海悦药业签订了《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双方因在履行《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过程中就独家销售代理权等事项产生诉讼事宜。2022年9月,莱美医药收到吉林高院二审终审判决结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恒集团关于公司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5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海悦药业已主动履行该二审终审判决项下相关义务。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3年3月,海悦药业因不服(2021)吉民终879号民事判决,向吉林高院申请再审。
近日,莱美医药收到吉林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吉民申858号。吉林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审查终结,认为海悦药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鉴于上述诉讼案件被裁定再审,但尚未作出最终裁判结果,公司暂无法判断该诉讼是否会对上市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并依据会计准则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最终结果以经审计后确认的数据为准。
2.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并根据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吉民申858号。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再审受理的公告》盖章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3-54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再审受理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