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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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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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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计划的相关规定;

(2)依照其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承担本计划的投资风险;

(3)持有人参与本计划所产生的税负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持有人承担;

(4)遵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在本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6)在本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本计划资产;

(7)遵守持有人会议决议;

(8)保守本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全部秘密(公司依法对外公告信息除外);

(9)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本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本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等,并维护本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持有人会议

1、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提前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融资的具体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所享有的标的股份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制定及修订相关管理规则;

(8)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计划的清算及财产分配;

(9)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闲置资金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仅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公司股票进行变现、根据持有人会议的决议进行其他投资等;

(10)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其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4、会议可采用现场、非现场或前述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5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3)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会议的表决形式由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采用纸质表决票表决时,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除本计划规定需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含)份额同意方可表决通过的外,其他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有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原则上应于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会议通知及议案、持有人授权委托书(如有)、会议决议、会议记录、表决票等电子版文件发与管理委员会归档留存。

6、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7、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二)管理委员会

1、本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本计划的日常管理,对持有人会议负责,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

2、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维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本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本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本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本计划行使股东权利;

(4)代表本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本计划利益分配,在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时,决定标的股票的处置方式,出售、分配或过户等相关事宜;

(6)办理本计划份额簿记建档、变更和继承登记;

(7)拟定及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8)决定持有人所持有本计划份额的转让、退出、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9)决定本计划预留份额、收回份额等的分配/再分配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对象、归属期设置、归属比例、业绩考核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分配方案除外);

(10)在本计划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持有人职务变动调整持有人所持权益份额;

(11)在本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决定是否参与并制定具体参与方案及资金解决方案;

(12)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闲置资金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仅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公司股票进行变现,根据持有人会议的决议进行其他投资等;

(13)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4)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计划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本计划行使股东权利;

(3)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4)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3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7、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8、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9、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0、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安排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人原则上应于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会议通知及议案、授权委托书(如有)、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电子版文件发与管理委员会归档留存。

11、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九、本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一)本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应计利息和分红收益;

3、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本计划存续期内的权益分配

1、在本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2、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锁定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3、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决议进行分配。

4、在锁定期之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5、当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存续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或将对应的标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证券账户。

十、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本计划不作变更。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本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或在届时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系统支持的前提下将全部股票过户至本计划持有人个人账户后,该期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十一、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本计划存续期内的处置办法

1、在本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否则相关处置无效。

2、在本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已归属的权益继续有效。对于已归属但尚未完成过户至持有人或权益分配的份额,管理委员会将尽快完成过户或在下一个减持窗口期内择机出售,将卖出份额对应的权益返还至持有人。对于未归属部分,将由管理委员会收回。

(1)劳动合同到期,持有人不续签的;

(2)主动离职的;

(3)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导致的劳动合同解除。

3、在本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已归属的权益继续有效。对于已归属但尚未完成过户至持有人或权益分配的份额,管理委员会将尽快完成过户或在下一个减持窗口期内择机出售,将卖出份额对应的权益返还至持有人。对于未归属部分,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部分或全部收回。

(1)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续签的;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被公司降职、降级或调换岗位的。

4、在本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调动到其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如果参与其他控股子公司的激励计划,需要首先退出本计划,其已归属的权益继续有效。已归属但尚未完成过户至持有人或权益分配的份额,管理委员会将尽快完成过户或在下一个减持窗口期内择机出售,将卖出份额对应的权益返还至持有人。对于未归属部分,由管理委员会收回,除非经过管理委员会批准。

5、在本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或按照公司制度经公司同意提前退休/退岗的,尚未归属的股票权益按照本计划的正常规定程序进行,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已经归属的部分不作变更,继续有效。

6、在本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持有人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尚未归属的股票权益按照本计划的正常规定程序进行,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已经归属的部分不作变更,继续有效。

(2)当持有人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已归属的权益继续有效。对于已归属但尚未完成过户或权益分配的份额,管理委员会将尽快完成过户至持有人或在下一个减持窗口期内择机出售,将卖出份额对应的权益返还至持有人。对于未归属部分,由管理委员会全部收回。

7、在本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持有人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计划资格的限制。尚未归属的权益按照本计划的正常规定程序进行,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已经归属的部分不作变更,继续有效。

(2)持有人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已归属的权益继续有效,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对于已归属但尚未完成向其合法继承人过户或权益分配的份额,管理委员会将尽快完成向其合法继承人过户或在下一个减持窗口期内择机出售,将卖出份额对应的权益返还至其合法继承人。对于未归属部分,由管理委员会全部收回。

8、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发生重大变动,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有权调整持有人所持权益份额。

9、上述未归属的权益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确定其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将该份额分配至符合参与条件的员工(届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让份额、归属比例、业绩考核等),该等获得份额分配的员工应向本员工持股计划支付出资额,本员工持股计划按照相应份额的原始出资金额返还持有人。若该份额未重新分配,则未分配部分在锁定期满后择机出售,并按照相应份额的原始出资金额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归公司所有。若前述份额的再分配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该分配方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

10、其他情形

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公司与管理委员会协商,并经董事会审议确认。

(二)本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1、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且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依照本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即可终止。

2、本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本计划存续期满不展期的,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存续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或将对应的标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证券账户。

十二、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本员工持股计划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 2023 年10月中旬将首次授予的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锁定期满,本员工持股计划按照前述约定的比例出售所持标的股票。基于测算日股价及预计离职率,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应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预计为 43,632.22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锁定期内,按每次解除锁定的比例分摊,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2023年-2026 年本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根据本期持股计划完成标的股票过户后变动,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在不考虑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情况下,本员工持股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有效激发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

十三、本计划履行的程序

1、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应通过工会联合会等形式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对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计划发表意见。

4、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时,与本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及摘要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5、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关于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6、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本计划涉及相关监事、股东的,相关监事、股东应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7、召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8、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完成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9、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十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本计划审议通过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

2、授权董事会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提前终止本计划等;

4、授权董事会对本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5、授权董事会变更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6、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7、授权董事会办理本计划所购买标的股票的过户、锁定和归属的全部事宜;

8、授权董事会确定或变更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方式,并签署相关协议(如需);

9、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账户开立、资金账户开立以及其他与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的其他事项进行办理;

10、授权董事会拟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协议文件;

11、授权董事会对本计划作出解释;

12、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

有效。

十五、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2、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本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持有人会议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本计划持有人持有的份额相对分散,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持有人在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审议与其有关联的特殊事项时将回避表决,任意单一持有人均无法对持有人会议及管理委员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3、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的持股比例较低,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回避表决。

十六、其他重要事项

1、本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

2、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持有人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公司下属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3、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持有人参与本计划所产生的税负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持有人承担。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与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补贴、兜底等安排。

5、本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6、本计划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