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668 证券简称:鼎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3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8月3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东莞市东城街道周屋社区银珠路七号鼎通科技一号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王成海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其中董事王成海、孔垂军、许辉、肖继辉、刘族兵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其中监事王成涛、徐浩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波先生、吴任桓先生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审议《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发行证券的类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2议案名称:发行规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3议案名称: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4议案名称:债券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5议案名称:债券利率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6议案名称: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7议案名称:转股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8议案名称: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9议案名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0议案名称: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1议案名称:赎回条款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2议案名称:回售条款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3议案名称: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4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5议案名称:向现有股东配售的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6议案名称: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7议案名称: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8议案名称:担保事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9议案名称:评级事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20议案名称:募集资金存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21议案名称: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关于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议案名称: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持有有限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11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潘波、吴任桓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1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