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702 证券简称:华峰铝业 公告编号:2023-026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720,600,6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720,600,60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9月7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86号),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9,630,000股,并于2020年9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4日披露的《华峰铝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限售股,涉及股东为华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集团”)、平阳诚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平阳诚朴”)、尤金焕、尤小华,4名股东持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720,600,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17%,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将于2023年9月7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20年9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998,530,6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748,900,600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7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49,630,000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5%。
2021年9月,公司股东上海佩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横琴睿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深圳前海瑞炜二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3名股东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限售股数量28,300,000股,于2021年9月7日解禁上市流通。此后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720,600,6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77,930,000股,公司总股本为998,530,600股。
本次申请的限售股720,600,600股上市流通后,公司总股本为998,530,6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98,530,600股。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前涉及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者(包括间接持有者)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尤小平及控股股东华峰集团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第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本人/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且减持不影响本人/本公司对发行人的控制权。
(二)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平阳诚朴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第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1,000股的除外),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且减持不影响本企业对发行人的控制权。
(三)股东尤金焕、尤小华、间接持股人尤飞宇、尤飞煌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己持有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第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长陈国桢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己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决定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担任该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自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国泰君安证券承接。以上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
经核查,国泰君安证券认为:(一)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或安排;(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或安排;(四)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解禁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国泰君安对公司本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720,600,600股,均为首发限售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9月7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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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合计数与各分项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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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上网公告附件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