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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5版)

单位:万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中核集团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股股东的财务报告审计情况

(一)中国宝原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宝原2020-2022年财务报表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分别出具了大信审字[2021]第1-02003号、大信审字[2022]第1-02000号和大信审字[2023]第1-0542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中国宝原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财务状况以及合并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除按国家统一规定调整会计政策外,中国宝原2020年和2021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与2022年一致。

(二)中核集团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中核集团2020年财务报表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天健审[2021]1-1112号带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1年和2022年财务报表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分别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G210529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信会师报字[2023]第ZG215318号带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中核集团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中核集团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1年度和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调整会计政策外,中核集团2020年和2021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与2022年一致。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截至报告书签署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股份无偿划转协议》等;

4、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策文件;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的声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7、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的财务资料;

9、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公司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说明;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股股东出具的《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等。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可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宝原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韩泳江

2023年9月1日

中国宝原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韩泳江

2023年9月1日

附表1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宝原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韩泳江

2023年9月1日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股票代码:600590.SH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核工业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

股份变动性质: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九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本报告书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中国核工业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五、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泰豪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注: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中国核工业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核资本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同方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目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国资委着力推进中央企业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促进中央企业突出主责主业,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增强核心竞争力,发挥服务国家战略、实现创新发展、畅通产业循环、保障社会民生等方面的支撑作用。

本次无偿划转将同方股份管理关系和产权关系调整至中国宝原,汇聚中核集团内部优质资源,优化集团产业化布局,进一步打造统一的核技术应用产业平台。

二、未来十二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或减持同方股份的计划。若有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核资本通过持有同方股份30.11%股权间接持有泰豪科技167,315,5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62%。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为股权无偿划转。

2023年8月29日,中国宝原与中核资本签署《股份无偿划转协议》,中国宝原无偿划转获得中核资本持有同方股份的30.11%股权。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核资本不再持有同方股份股权,不再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受到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受限制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附加条件、补充协议,不存在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期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本报告书及下列备查文件可在上市公司住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查阅: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明;

3、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无偿划转协议》等;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核工业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温 新 利

签署日期:2023年9月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核工业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温 新 利

签署日期:2023年9月1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核工业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温 新 利

签署日期: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