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228 证券简称:永泰运 公告编号:2023-098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8日(星期五)13: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河清北路299号汇盈大厦6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永夫先生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本次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数为42,456,6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76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数为38,55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158%。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数为3,906,4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11%。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本次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数为3,906,6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13%。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数为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数为3,906,4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11%。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线上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指派的邹盛武律师、丁敬成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特别提示事项
1、提案1-2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提案的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456,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906,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增加银行授信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456,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906,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邹盛武律师、丁敬成律师
3、结论性意见: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