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401 证券简称:路维光电 公告编号:2023-035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路维光电”)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6,090,000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与该企业/个人通过增资方式入股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即2020年9月16日)起36个月孰长。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9月18日。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全部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7月12日签发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76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333,600股,并于2022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133,333,6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04,871,326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8,462,274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包含因公司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5股的限售股),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与该企业/个人通过增资方式入股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即2020年9月16日)起36个月孰长。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东共计2名,限售股数量共计6,0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5%,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3年9月18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和2023年5月22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4.5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33,333,600股,以此计算合计转增股本60,000,12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93,333,720股。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其他事项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如下:
(1)金石投资有限公司-金石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本企业于2020年9月通过增资方式取得公司342万股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与本企业通过增资方式入股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孰长期限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本企业承诺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减持的规定。
本企业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企业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增值收益上缴给公司,本企业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增值收益上缴公司。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为准。”
(2)王敬良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于2020年9月通过增资方式取得公司78万股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与本人通过增资方式入股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孰长期限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本人承诺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减持的规定。
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增值收益上缴给公司,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增值收益上缴公司。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为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路维光电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遵守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作出的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路维光电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6,0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5%,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与该企业/个人通过增资方式入股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即2020年9月16日)起36个月孰长。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9月18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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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四位小数。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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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网公告附件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