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价格和募集资金总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78 证券简称:三星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3-051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价格和募集资金总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由于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由11.04元/股调整为10.86元/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由预计不超过59,734.24万元(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58,760.32万元(含本数)。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发行的其他事项未发生变化。
一、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并于2023年4月7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根据《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本次发行关于发行价格和募集资金总额方案如下:
(一)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11.04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假设调整前发行底价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D,调整后发行底价为P1,则: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二)募集资金总额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54,107,109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上限为准。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后,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新增或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等导致股本总额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二、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
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8 元(含税)。截至 2022 年 12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80,357,032 股,扣减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数 4,680,427股,以 175,676,605 股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31,621,788.9 元(含税)。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募集资金总额的调整
鉴于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现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作如下调整:
(一)发行价格的调整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由11.04元/股调整为10.86元/股。
(二)发行数量的调整
考虑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仍为54,107,109股不变。该股份数按照每股10.86元计算,募集资金总额调整为不超过58,760.32万元(含本数)。综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59,734.24万元(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58,760.32万元(含本数)。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发行的其他事项未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2日
证券代码:603578 证券简称:三星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3-052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贷款到期收回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贷款到期收回的情况
2022年8月23日,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
星新材”)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2年9月8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贷款给湖州吴兴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兴投资”)。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详见《三星新材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8)。
本次收回委托贷款情况如下:
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吴兴投资、湖州吴兴南太湖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9 日分别与相应各方签署《对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对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公司委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贷款给吴兴投资,委托贷款金额为 1 亿元,该笔委托贷款已于 2022 年 9 月 9 日发放完毕,委托贷款期限自 2022 年 9 月 9 日(如与委托人向受托人出具的《对公委托贷款通知书》上记载的贷款发放时间不一致的,以《对公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记载为准)起至 2023 年 9 月 8 日止,委托贷款利率:年利率 7.5%,按季结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湖州吴兴南太湖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次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截至2023年9月8日,公司已收回上述全部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其中:本金金额1亿元,利息金额按季结算合计7,583,333.33元。
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余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余额为0元。
特此公告。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