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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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09-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18 证券简称:科士达 公告编号:2023-049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地点:深圳市光明区高新园西片区七号路科士达工业园。

3、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14日(星期四)下午16: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4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4日9:15一15:00。

5、股权登记日:2023年9月8日(星期五)。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程宇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66,755,4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2.9920%。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59,068,9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1.67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686,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3202%;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代表共计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691,6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3211%。

2、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4,781,7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618%;反对1,973,7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3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17,8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4.3387%;反对1,973,7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5.66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议案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364,790,0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641%;反对1,965,4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3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26,1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4.4469%;反对1,965,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5.55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议案2.02 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364,790,0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641%;反对1,965,4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3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26,1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4.4469%;反对1,965,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5.55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议案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364,790,0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641%;反对1,965,4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3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26,1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4.4469%;反对1,965,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5.55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议案2.0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364,790,0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641%;反对1,965,4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3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26,1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4.4469%;反对1,965,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5.55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议案2.05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364,790,0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641%;反对1,965,4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3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26,1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4.4469%;反对1,965,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5.55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议案2.06 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364,790,0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641%;反对1,965,4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3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26,1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4.4469%;反对1,965,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5.55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议案2.07 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364,790,0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641%;反对1,965,4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3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26,1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4.4469%;反对1,965,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5.55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议案2.08 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364,790,0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641%;反对1,965,4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3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26,1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4.4469%;反对1,965,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5.55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议案2.09 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364,790,0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641%;反对1,965,4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3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26,1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4.4469%;反对1,965,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5.55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议案2.10 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364,791,0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644%;反对1,964,4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3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27,1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4.4599%;反对1,964,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5.54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4,710,4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424%;反对2,045,0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5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646,5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3.4118%;反对2,045,0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6.58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4,710,4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424%;反对2,045,0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5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646,5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3.4118%;反对2,045,0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6.58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4,710,4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424%;反对2,045,0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5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646,5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3.4118%;反对2,045,0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6.58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4,710,4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424%;反对2,045,0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5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646,5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3.4118%;反对2,045,0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6.58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4,781,7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618%;反对1,973,7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3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17,8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4.3387%;反对1,973,7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5.66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510,7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333%;反对24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446,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6.8186%;反对24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18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620,0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631%;反对13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556,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2396%;反对13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76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682,7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02%;反对7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618,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0548%;反对7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94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吴佳蔓律师、孔瑜皎律师

3、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