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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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23-09-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7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发”),系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控股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美元13,300万元,折合人民币95,508.63万元,汇率取中国人民银行2023年8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美元兑人民币中间价。

● 截至2023年9月14日,金发科技已实际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4.13亿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截至目前,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 截至2023年9月14日,金发科技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12.15亿元,超过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经审计)的50%,均系金发科技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2023年9月12日,金发科技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东亚银行”或“债权人”)签署《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人)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债权人)之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DLLC23080001BZ),为辽宁金发提供担保,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最高限额为美元8,150万元。

2023年9月13日,金发科技与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中国信托”或“债权人”)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辽宁金发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美元5,150万元。

辽宁金发的其他股东未按认缴出资比例向辽宁金发提供担保,上述担保无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审批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年12月14日、2022年12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及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金发科技拟为子公司辽宁金发“年产60万吨ABS及其配套装置项目”融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4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2月15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7)。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1日、2023年5月1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其中为辽宁金发新增担保额度4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4月25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前,公司对辽宁金发的担保余额为44.13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辽宁金发担保余额为53.68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26.32亿元,其中,经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95亿元,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24.37亿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6,583,086,963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MA106PLY18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20年1月20日

法定代表人:刘团结

营业期限:自2020年1月20日至2050年1月19日

注册地址: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塑料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塑料制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辽宁金发股权结构:

注:盘锦金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原名为“盘锦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为金发科技控股子公司。

(二)被担保人财务情况

辽宁金发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

注: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人)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债权人)之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DLLC23080001BZ)

2023年9月12日,金发科技与东亚银行签署《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人)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债权人)之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DLLC23080001BZ),为辽宁金发提供担保,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人

债权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主债权

债务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1)被担保主债权的范围,指债权人在最高额保证的债权确定期间内向债务人所提供的相关授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融资、提供担保等)以及其他金融交易所形成的主债权,具体以实际发生的主债权合同约定为准;及本保证合同各方在此同意纳入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但在最高额保证的债权确定期间发生前已经存在的以下主债权,具体包括:签订的合同编号为DLBA23080001的《银行承兑汇票授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如有)项下的主债权;2023年9月11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DLLC23080001的《贸易融资授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如有)项下的主债权;签订的合同编号为DLLC23080002的《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授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如有)项下的主债权;2023年9月11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DL20230908DT01的《衍生品交易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主债权。

(2)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最高限额:指被担保主债权在本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或债权确定时,纳入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的主债权本金余额的最高限额;在该本金最高限额内发生的主债权本金,其债权本金以外的其他主债权合同项下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不计入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最高限额,但纳入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本保证合同各方在此约定,本保证合同下的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最高限额为美元捌仟壹佰伍拾万元(USD 81,500,000.00)。

(3)最高额保证的债权确定期间:本保证合同各方约定,最高额保证的各主债权合同项下债权确定期间分别自各主债权合同签署之日起计五年;符合法定债权确定标准的,以实际债权确定日期为准。

3、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

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债务人于主债权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以及债权人实现主债权合同项下的债权和本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

4、最高额保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自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但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超过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决算日)的情形下,保证期间为自该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包括因主债权合同下的违约事件及/或特别约定事件发生而引致的主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债务展期、还款日宽限、分期履行等情形的,自相应的主债务提前到期日、主债务展期届满日,还款日宽限届满日,最后一期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

1、合同签署人

授信银行即债权人: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主债权

主债务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本保证合同所称之主债权,系指在本保证合同所约定之债权发生期间内,授信银行基于其与主债务人签署之银行往来总约定条款及其项下之个别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打包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垫款、保证、委任保证、外币外销贷款、买入光票、进出口押汇、进出口外汇业务、应收账款承购、金融交易(如有)及其他授信银行经监管机关所许可办理之业务等一切往来具体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对于主债务人所发生之债权。

3、债权发生期间

本保证合同所担保之债权发生期间为本合同各方最后签约日至2025年1月31日。

4、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限额

本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 美元伍仟壹佰伍拾万元整。

主债权余额系指,累计已发生的主债权金额扣除累计已偿还的主债权金额。5、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之期限

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之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

6、保证方式

保证人就主债权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保证合同项下主债权的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债权实现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及损害赔偿。

8、保证期间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划分为数部份(如分期提款),且各部份的债务履行期不相同,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因主债务人违约,授信银行提前收回债权的,保证人应当相应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①贷款、项目融资、贴现、透支、拆借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各主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

②信用证、保函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授信银行开立的付款通知中规定的付款日。

③进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出口发票贴现、打包贷款的授信银行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日。

④若授信银行和债务人协商对债务进行展期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展期到期日,若授信银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届满之日为被宣布提前到期日。

(2)保证人对债务人缴纳、增缴保证金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为授信银行要求债务人缴纳之日起二年;若授信银行分次要求的,则为每次要求缴纳、增缴之日起二年。

(3)部份或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授信银行未受清偿的,授信银行均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人仅对主债务人CN00006381案、CN00006382案、CN00006383案额度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另外,鉴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辽宁金发有充分的控制权,基于业务实际操作便利,同时考虑到少数股东无明显提供担保的必然性,因此本次担保由公司提供超比例担保,少数股东没有按认缴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具备偿债能力,经营活动亦在公司控制范围内。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以上担保授权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也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3年9月14日,金发科技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12.15亿元,占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经审计)的67.85%,均系金发科技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向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主体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