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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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3-09-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36 证券简称:飞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9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31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4,074,074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发行价格为10.5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79,999,999.2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1,255,485.2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8,744,513.98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9月6日出具了《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537号)。目前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及实施主体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负责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事宜。近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行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郑州飞龙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行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河南飞龙(芜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支行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截至2023年9月7日存放金额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曦、佟妍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郑州飞龙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河南飞龙(芜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甲方二共同视为合同的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曦、佟妍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537号)。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