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3-L25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15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
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1A单元。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磊先生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6 人、代表股份 225,02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0.0063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6 人,代表股份 225,02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0.0063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为: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25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334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25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334 %。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加腾讯会议的形式召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议案1: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不涉及相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24,95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7 %;反对 6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8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6211 %;反对 6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378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2: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24,95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7 %;反对 6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8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6211 %;反对 6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378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梁严鑫、高鑫斌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赖继红
4、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