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385 股票简称:大北农 公告编号:2023-116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23年9月15日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34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1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死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该35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82.4万股,占公司回购注销前总股本的0.0441%。该部分股票均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98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告编号:2023-103)。
上述35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182.4万股回购注销后,公司注册资本由4,137,906,853元减少为4,136,082,853元。公司股票的每股收益将有所增加,有助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均不会造成影响。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公司合法债权人均有权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递交、邮寄和邮件等方式进行申报,债权申报联系方式如下:
1、申报期间: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10月30日,工作日9:00-17:30。
2、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澄湾街19号院大北农凤凰国际创新园
邮编:100194
联系人:鲁永婷 电话:010-82478108
邮箱:luyongting@dbn.com.cn
3、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效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5日
证券代码:002385 证券简称:大北农 编号:2023-115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开始
(2)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上午0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澄湾街19号院大北农凤凰国际创新园行政楼104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邵根伙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6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47,223,7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7247%。其中:
(1)现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19,393,1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635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56人,代表股份127,830,5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89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5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28,210,9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985%。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且涉及关联交易,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与本议案相关联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同意1,136,475,6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9.0631%;反对10,748,0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93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462,8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6169%;反对10,748,0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8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1,106,869,3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4824%;反对40,354,2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517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856,6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5251%;反对40,354,2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474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3.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1,145,962,3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01%;反对1,261,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9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949,6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62%;反对1,261,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837%;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4.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1,142,824,1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65%;反对4,399,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811,4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685%;反对4,399,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3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1,116,044,4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2822%;反对31,179,2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1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031,7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6813%;反对31,179,2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3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王莹、曾祥娜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指派王莹律师、曾祥娜律师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