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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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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3-09-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81 证券简称:双良节能 公告编号:2023-104

转债代码:110095 转债简称:双良转债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

● 担保人: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的付款责任本金最高金额:20,000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一)对外担保审议情况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2023年5月16日分别召开了八届二次董事会、八届五次监事会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对外借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90亿元人民币的融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公司(含子公司)通过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方式借款,借款额度不超过130亿元人民币,借款的“发生期间”为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借款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同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提供担保及借款的相关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2023-044、2023-051、2023-052及2023-057)。

(二)本次担保基本情况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近日与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以下简称“债权人”)签署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确保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的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公司与债权人签订了《保证合同》,公司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对外担保金额以及将本次担保额度累计计算在内的公司为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均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90亿元人民币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债务人情况

最近一年又一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人民币

1、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不适用。

2、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等:无。

3、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为江苏双良节能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双良节能投资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债权人情况

根据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报告:2022年度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报表资产总额1,835.31亿元,负债总额1,624.11亿元,所有者权益211.20亿元;各项存款余额1,318.77亿元,各项贷款余额817.22亿元;利润总额2.19亿元,净利润0.11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0.42亿元;不良贷款余额28.65亿元,不良贷款率3.51%,拨备覆盖率186.05%。

2020年至2022年,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通过对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估,连续三年确定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资信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三、主合同项下之《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债权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乙方(保证人):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

1、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人民币20,000万元。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4、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5、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6、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四、《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主要内容

贷款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借款人: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

1、贷款金额:20,000万元人民币。

2、贷款期限:12个月,具体放款日和到期日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确定的日期为准。

3、贷款利率:人民币固定利率。

4、贷款用途:支付材料款。

5、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借贷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6、争议解决: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五、累计对子公司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772,797.10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1.77%。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481 证券简称:双良节能 公告编号:2023-102

转债代码:110095 转债简称:双良转债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9月12日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870,661,25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74,132,250.2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双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同盛永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利创新能源有限公司和江苏澄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由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利港镇西利路88号

联系人:王磊

联系部门: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0-86632358

特此公告。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20日

证券代码:600481 证券简称:双良节能 公告编号:2023-103

转债代码:110095 转债简称:双良转债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双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12.13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11.93元/股

● 转股价格调整起始日期:2023年9月26日

● 目前“双良转债”尚未进入转股期,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根据《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双良转债”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交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 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转股价格调整结果

根据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8月25日召开的八届三次董事会、2023年9月12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向股权登记日即2023年9月25日在册的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含税)。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102)。

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发行了2,6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双良转债,债券代码:110095),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规定,当公司派送现金股利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根据上述约定,因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双良转债的转股价格自公司实施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时确定的除息日起,由原来的12.13元/股调整为11.93元/股。双良转债尚未进入转股期,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2023年9月26日生效。

特此公告。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