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3017 股票简称:大洋生物 公告编号:2023-092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阳贵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19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19日(星期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9日(星期二)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9日(星期二)上午9:15至2023年9月19日(星期二)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地点: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洋镇朝阳路22号。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17,176,8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6280%。其中: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7,066,4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444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0,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840%。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889,8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830%。
9、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公司以现有总股本60,0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24,000,000.00元(含税)。同时,公司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4股,共计转增股本2,400万股,本次转增后公司的总股本为8,400万股(具体股本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本次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本预案披露之后至权益分派实施股权登记日之间如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发生变动,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维持资本公积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转增总额。
2.表决结果:同意17,173,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5%;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886,8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29%;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1.议案内容:公司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4股,共计转增股本2,400万股,本次转增后公司的总股本为8,400万股(具体股本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
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60,000,000元变更为人民币84,000,000元,公司股本由人民币60,000,000股变更为人民币84,000,000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对现行《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上述变更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表决结果:同意17,173,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5%;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青、张子夜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