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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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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3-09-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3-105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达新材”)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大连齐化新材料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增资的议案》和《关于授权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唐山丰南区康达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3万吨/年胶黏剂及上下游新材料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由全资子公司上海康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新科技”)对大连齐化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收购和增资。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康达新科技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近日,康达新科技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农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23年9月20日,公司及康达新科技与上海农商行及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邮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84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由主承销商中邮证券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2,910,052股,发行价格为13.23元/股。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验字【2022】210Z016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9,999,987.96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8,749,999.8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1,249,988.10元。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元

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董事会批准,康达新科技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中邮证券及上海农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基本情况

(一)签约方

甲方1:上海康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2: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上述甲方1与甲方2合称“甲方”。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1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上海康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并将该资金用于收购大连齐化新材料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增资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小见、王楠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甲方同意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