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
部分基金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降低投资者的理财成本,经与相关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3年10月9日起,调低旗下部分基金的管理费率及托管费率,并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决定调低旗下部分基金的管理费率及托管费率,并对相关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订。相关基金的名单及费率调整情况详见附件,相关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据此相应进行必要修订。
2、本次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调低管理费率及托管费率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此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3、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将在本公司网站(https://www.manulife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等文件。投资者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了解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9月27日
附件:相关基金名单(及费率调整安排)
■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调低旗下两只基金费率并修改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降低投资者的理财成本,经与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3年10月9日起,调低以上两只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并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1、自2023年10月9日起,两只基金费率做如下调整:
■
两只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据此相应进行必要修订。
2、两只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调低管理费率及托管费率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此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3、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将在本公司网站(https://www.manulife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等文件。投资者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了解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9月27日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现将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2023年8月25日至2023年9月24日17:00止,会议审议了《关于持续运作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计票人在监督员的现场监督及公证员、律师的现场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1,539,756.42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42,972,536.79份的73.40%,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1,539,756.42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30000元。本次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列支。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3年9月26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本次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基金管理人持续运作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自2023年9月26日起执行。
四、备查文件
1、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9月27日
公 证 书
(202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3695号
申请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贵鑫
代理人:李娜、张诺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于2023年8月24日委托李娜、张诺向本处提出申请,对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情况以及表决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代理人李娜、张诺向本处提交了营业执照、公证申请及委托书、《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等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以及上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持续运作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及《公证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依据预定程序,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2023年8月25日通过有关媒体(申请人网站及《上海证券报》)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确定2023年9月8日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并分别于2023年8月28日、2023年8月29日发布了两次提示性公告。申请人于2023年8月25日至2023年9月24日17时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该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征集了表决票。
本处对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核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2023年9月26日上午,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王露佳在本处办公室,出席了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会议。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王露佳的现场监督下,申请人的授权代表李娜、张诺对上述投票情况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辛孟聪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经统计,收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1,539,756.42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42,972,536.79份的73.40%,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1,539,756.42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的规定,大会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公 证 员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