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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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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3-09-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26 证券简称:我乐家居 公告编号:2023-055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9月7日、2023年9月15日披露了《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和《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股东于范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女士、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因涉嫌超比例减持,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获悉前述股东已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7号),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于范易,男,1972年12月出生,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埃维商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山路53号2401号。

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创业),住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珠西路158号世通阳光新城2幢7单元3楼1号。

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埃维管业),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山路53号24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限制期转让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我乐家居) 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我乐家居”情况

于范易、刘某娟系夫妻,两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的全部股权。于范易担任上述三家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刘某娟担任埃维管业的经理,埃维创业、埃维商贸的监事。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于范易、刘某娟、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互为一致行动人。此外,于范易、刘某娟、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签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承认互为一致行动人。我乐家居2021年2月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增持)》及2023年9月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减持)》均披露于范易、刘某娟、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互为一致行动人。

2019年3月12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开始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入“我乐家居”。2021年1月27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截至2023年9月4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我乐家居”22,440,408股,占我乐家居总股本的7.1124%。

二、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限制期转让“我乐家居”情况

2023年9月5日至2023年9月6日10点20分,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减持“我乐家居”22,440,408股,占我乐家居总股本的 7.1124%。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在合计减持比例达到5%时未按规定停止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9月5日,于范易卖出其名下2个证券账户中“我乐家居”合计 2,907,912股,占总股本的0.9216%,成交价格为14.66元/股,成交金额为42,629,989.92元。

2023年9月6日9点25分起,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开始持续减持“我乐家居”。2023年9月6日9点51分49秒,埃维创业名下证券账户卖出“我乐家居”60,000股,该笔交易完成后,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我乐家居”的比例合计达到总股本的5.0059%。在合计减持比例达到总股本的5%以后,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未按规定停止交易,违规减持“我乐家居”合计6,664,774股,占总股本的2.1124%,合计成交金额为107,186,238.02元。其中:于范易减持10,061股、占比0.0032%、金额162,283.93元;埃维商贸减持470,997股、占比0.1493%、金额7,585,420.85元;埃维创业减持1,610,543股、占比0.5105%、金额25,917,270.59元;埃维管业减持4,573,173股、占比1.4494%、金额73,521,262.65元。按照拟制成本法计算,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的违法所得分别为25,438.29元、1,179,118.34元、4,011,357.04元、11,318,974.40元,违法所得合计16,534,888.07元。

2023年9月8日,我乐家居披露《关于股东减持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减持)》, 披露了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上述减持的具体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券交易流水、工商资料、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我乐家居”5%以上股份,在合计减持我乐家居股份比例达到5%后,于范易、埃维管业、埃维创业、埃维商贸未按规定停止交易,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股票的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于范易、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534,888.07元,并处罚款 3,295万元。其中:

一、对于范易没收违法所得25,438.29元,并处罚款5万元;

二、对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179,118.34元,并处罚款230万元;

三、对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4,011,357.04元,并处罚款800万元;

四、对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1,318,974.40元,并处罚款 2,26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案件涉及主体是于范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为独立财务投资人,不涉及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7日